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是2002年4月25號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杭州市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
(杭建城發〔2002〕189號)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正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包括蕭山、餘杭)從事市政公用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政公用建設工地實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市安全監督部門應按本規定執行文明施工規範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監督職責。
建設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方案確定之前,調查掌握施工區域的各種管線分布情況,為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資料及其他必要的情況,並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安全、文明進行。
第六條在工程開工前,應認真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對地下管線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向施工現場有關各方進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交底,並實行統一管理。
對重要管線或在管線複雜地段施工,應組織落實管線監護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管線監護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應與有關部門及時聯繫解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工程前期需拆遷房屋的,應會同房管部門加強對拆遷工地的管理。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拆遷工地做到先圍後拆、控制揚塵、確保全全,避免因拆房傷及行人、行車等事故發生。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中,並單獨列支,包乾使用。還應定期審查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管理的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契約中,委託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執行文明施工規範。
施工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文明施工實施方案,在開工前5日內,將文明施工實施方案報市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全面負責,並與分包單位簽訂責任書,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並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專項包乾使用文明施工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工地應設定專職文明施工安全員,做到佩證上崗、動態管理,及時收集、記錄、整理、管理台帳等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市政公用建設工地的主要出入口處應設定醒目的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1、工地總平面圖:標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產、生活、各類材料、機械設備設定的區域;大門進出口、便道以及水電的走向;現場安全標誌和宣傳標語、橫幅布置等。
2、工程概況牌:註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主要結構類型及管道口徑和道路總面積、總長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等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的姓名;開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3、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應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的要求,設定各項臨時設施,並達到下列要求:
1、工地周邊應設定不低於2.1米的彩鋼板圍護,圍護要牢固、順直、整潔、美觀。
2、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3、設定連續、暢通的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有《排污許可證》,嚴禁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或直接排入河道。
4、施工區域內應設定能保證施工安全的夜間照明和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5、各類材料、機具設備按工地總平面圖的布置,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6、施工現場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內套用水泥硬化,硬化寬度不小於出入口寬度,並配備必要的車輛沖洗設施。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無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按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通風照明的要求,設定相應的廁所、化糞池、簡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職工生活設施,落實專人管理。廁所便池貼瓷磚,必須有沖洗設備,並保持清潔衛生。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六條工地民工宿舍應符合衛生要求和居住條件,地面套用砼硬化,照明電線敷設應符合規範,不得任意拉線接電。宿舍應保持整潔有序,不得男女混雜居住及居住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設有食堂的,應符合我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配備冷凍、冷藏設備,其位置應遠離廁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及崗位培訓合格證。
施工現場應設定茶桶、保障茶水供應。
第十八條建築垃圾和其他散體物料裝運應實行車輛密閉式運輸,沖洗乾淨後出場,運輸過程中嚴禁沿途拋、灑、滴、漏。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工地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重點部位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通暢、安全。
2、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控制揚塵、噪聲。
3、設定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泥漿水、廢棄物、雜物影響周圍環境,傷害過往行人。
4、隨時清理建築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間施工作業,確需夜間作業的,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申辦《夜間施工許可證》。
6、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時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7、遵守交通管理規定,不得使用人力車、三輪車向場外運輸建築垃圾、廢土、物料。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市政職工職業道德規範文明作業。
2、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未經沉澱池沉澱不得排放。
3、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內。
4、施工中不得隨意丟棄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5、施工中應注意清理施工場地,做到隨做隨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確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浚或修復;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實行社會監督,對不符合文明施工標準、規範,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民生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制定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配套辦法,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標準、規範的宣傳教育,實施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和懸掛優勝紅牌、合格綠牌、警告黃牌制度。對重點工程應加大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六條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和檢查工地文明施工實施情況,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懸掛黃牌警告、責令停工整頓,並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未按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完成整改的,市安全監督部門應將該情況書面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蕭山、餘杭區和杭州市屬各縣(市)市政公用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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