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四十多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建設事業的發展,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尤其在黨的改革開發方針指引下,學會在推動我市城市化進程中做了大量有益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工作,學術活動活躍,組織發展迅猛,專業學術委員會(學組)從最早二個學組擴展至城市規劃、岩土工程與測繪、建築創作、建築結構、建築電氣、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建築施工、建築經濟、市政工程、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城市燃氣、房地產開發、智慧型建築十五個專業委員會,現有個人會員2269人,團體會員174家,成為我市城鄉建設系統頗具影響的一個學術團體,是保證我市“建經濟強市、創文化名城”目標順利實現的一支重要力量。杭州市土木建築學會有著優秀的學術傳統,薈萃的科技人才,廣泛的民眾基礎。肩負著“科技興國”、“科教興市”的光榮又繁重的任務。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杭州市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杭州市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科普性的社會團體。由本市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市政公用、房地產、科研、教學和生產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建設和管理部門等從事土木建築的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團結本市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發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為繁榮和發展杭州市的建築科學技術,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實行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兩個根本性轉變和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杭州市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掛靠單位是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大樓內。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99號科協新大樓41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堅持民主辦會原則,發揚學術民主和團結協作的作風,獨立自主開展工作,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探討和考察,為杭州市建設事業獻計獻策。加強同國內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編輯出版學術科技書刊,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
(二)普及土木建築、城鄉建設科技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組織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普教育,組辦科技展覽不斷提高市民、會員和科技隊伍的素質。
(三)廣泛開展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四技”活動,依法創辦與本專業相關的為經濟建設服務的經濟實體,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組織和參加科學技術優秀論文評選,舉薦人才,獎勵優秀學術成果,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
(五)承辦黨和政府委託的工作,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承辦符合我會宗旨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
1、取得建築師、規劃師、工程師、經濟師、講師、技師、助理研究員等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城鄉建設科技人員。
2、大學畢業從事與本學科有關工作二年以上、大專畢業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五年以上的土木建築、城鄉建設科技人員。
3、已取得國家專業註冊資格的工程師、造價師、諮詢師等科技人員。
4、在研究、教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自學成才取得顯著學術成果的從事土木建築、城鄉建設的科技工作者。
5、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土木建築科技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
(四)單位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杭州市勘測設計、城市規劃、建築施工、科研、教育、生產、市政公用事業與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學術性民眾團體,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均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一)須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一份,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所在工作單位推薦蓋章,經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發給會員證即為會員。
(二)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縣(市)、區土木建築學會會員加入本會,須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一份,經本會所在縣(市)、區土木建築學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工作單位推薦,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發給會員證,即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
須由單位會員單位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一份,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證書,即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凡無特殊理由,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者作自動離會。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會章;
(二)選舉新的理事會;
(三)審議、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查學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六)通過有關提案、決議。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名單,須徵得市科協同意,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審議本會活動計畫和總結學會工作;
(五)監督、審查學會活動經費的收支情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至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專業和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由學會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對本會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曾任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專業委員會主任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可聘請擔任顧問。常務理事會根據行業持點和工作需要,可聘請若干位特邀成員列席參加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市科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年度會費不低於20元,單位會員年度會費不低於600元,上不封頂。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市科協批准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