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漁業、質量技術監督、林業、衛生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予以保障,並納入年度預算,用於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舉報獎勵,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告知、受理、決定及發放。
區、縣(市)食品安全獎勵資金的管理,由區、縣(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決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路、走訪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
第六條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分為實名舉報、隱名舉報和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及有效聯繫方式。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不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但與舉報受理部門約定了舉報密碼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未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聯繫方式或者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法與之取得聯繫。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條件
第七條 舉報人對下列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或者經營上述食用農產品;
(二)經營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材料的農產品;
(三)未經定點從事生豬(以下所稱生豬包括牛、羊)屠宰活動;
(四)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或者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五)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六)餐飲具消毒服務經營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飲具;
(七)在禁止區域內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或者在花卉寵物市場設立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
(八)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將餐後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加工作為食用油脂銷售、使用;
(九)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十一)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製品;
(十二)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十四)明知從事本款第八至第十三項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十五)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六)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七)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十八)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九)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十一)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二十二)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二十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二十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二十五)聘用依法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或者安全管理的人員在相應經營管理或者安全管理崗位工作;
(二十六)未經許可生產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的食品相關產品;
(二十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食品安全狀況發布的其他應當納入舉報獎勵範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屬於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二)所舉報的違法行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真實、具體,能提供主要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四)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獎勵;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屬於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二)舉報人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舉報人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請求制止侵權、賠償損失並予以懲處侵權人而進行的投訴、申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一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相符的,按照該案罰沒款金額的5%以上8%以下給予獎勵;沒有罰沒款但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等較重行政處罰的,給予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獎勵;
(二)二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部分證據,不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罰沒款金額的3%以上5%以下給予獎勵;沒有罰沒款但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等較重行政處罰的,給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三級:提供被舉報人違法線索,不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認定的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罰沒款金額的1%以上3%以下給予獎勵;沒有罰沒款但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等較重行政處罰的,給予500元獎勵。
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高於30萬元的,給予30萬元獎勵,本辦法另有規定除外。
特殊情況下,所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在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由辦理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酌情給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作出處理決定後,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獎勵金額,已經先行給予的獎勵應當從中抵扣。
第十一條 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可以由負責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刑事判決生效後,由其按照下列標準獎勵舉報人,已經先行給予的獎勵應當從中抵扣:
(一)行為人被判處罰金的,按照罰金的8%獎勵舉報人;
(二)行為人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及以下的,獎勵舉報人1萬元;在此基礎上行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舉報人獎勵增加1萬元;
(三)行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獎勵舉報人30萬元。
一個舉報涉及多個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刑事責任最重的行為人計算舉報獎勵。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罰金和刑期並處的,舉報獎勵按照前款規定計算後就高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可以在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獎勵,但增加的獎勵金額不得超過原獎勵金額的一倍,總獎勵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一)因該舉報及時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脅的;
(二)所舉報案件的查處有重大社會影響,被市級以上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表彰的;
(三)舉報人屬於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點整治工作內容的舉報。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對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頒發榮譽證書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危害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給予獎勵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次舉報涉及的多個違法行為被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勵金額可以合併發放;
(二)同一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向同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根據受理順序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被不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由最先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實施獎勵;
(四)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分配方案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和申請途徑。
有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先行獎勵情形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符合先行獎勵條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和申請途徑。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享有獎勵申請權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實名舉報人申請獎勵,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檔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檔案。
隱名舉報人申請獎勵,應當提供舉報時約定的舉報密碼和聯繫方式。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獎勵申請後1個月內作出獎勵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決定給予獎勵的,應當同時告知獎勵領取時間和領取方式;決定不予獎勵的,應當說明不予獎勵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決定應當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一)因個案對舉報人獎勵5萬元以上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重獎的;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應當集體討論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獎勵決定後,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使用獎勵資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後將資金撥付給申請部門,由申請部門發放給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獎勵決定書載明的領取期間內領取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實名舉報人領取獎勵,應當提供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和獎勵決定書,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檔案。
隱名舉報人領取獎勵,應當提供舉報時約定的舉報密碼、聯繫方式和獎勵決定書。
舉報人可以現場領取獎金,也可以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獎金匯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逾期未領取的獎勵,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退回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 舉報人保護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身份信息是指舉報人姓名、性別、年齡、聲音、形象、住址、籍貫、工作單位或者地點、聯繫方式、與舉報受理部門的約定等便於他人判斷其身份的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未經舉報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獲取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在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可以要求承辦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員與其聯絡。
第二十三條 在案件查辦、獎勵核發與執法監督等過程中,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獲取舉報人身份信息,因工作需要獲知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者暗示舉報人身份信息;
(二)不得通過電話、簡訊、網路通訊工具及其他公共通訊工具傳送舉報人身份信息;
(三)有與案件查辦無關人員在場時,不得談論舉報人身份信息或者舉報內容;
(四)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保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受理和獎勵申請、審批、領取等材料單獨存檔,除因審計、執法監督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外,任何人不得查閱。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內容不核實查辦或者不按規定實行專人辦理的;
(二)獲知舉報內容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四)冒領舉報獎勵或者為他人冒領舉報獎勵提供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被舉報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者冒領獎金的,所領取的獎勵應當予以追回,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效聯繫方式,是指聯繫電話、通信地址、網路通訊方式等。
本辦法內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