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杭州市公共關係協會系由在杭的50餘位企業家及部分省級機關公務員在省市兩級有關領導的大力支持下聯合發起,並經杭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杭州市民政局核准成立的一級法人社團組織。2
009年4月18日在浙江省的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隆重的成立大會,中共杭州市委王國平書記專門為大會發來賀信。會長為杭州市人大原副主任楊耀梁,顧問為省政協副主席陳艷華等;法定代表人為杭州中視媒體策劃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江。協會秘書處設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中心4號樓A座。協會宗旨:搭建政企、社團間及社會各界交流平台,以服務政府、企事業單位,服務地方經濟。主要活動
在楊耀梁會長等一批市老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在各位理事的積極配合下,協會在社會活動參與、組織架構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協會籌備期間即聯合杭州市經濟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主辦了“巨觀經濟與融資”專題研討會等系列活動,取得了極大的社會效益;協會成立後,先後與浙江大學企業家經理人同學會、北京大學(浙江)總裁同學會、復旦大學同學會浙江分會、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杭州市法學會、杭州市法官協會、杭州市檢察學會、杭州市警察協會等社團組織聯合主辦或籌備主辦系列主題活動,已經舉辦的活動均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引起各方的好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杭州市公共關係協會(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of HangZhou,縮寫為PRAHZ)。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杭州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一個專業性、地方性社會團體,由熱心公關事業的離退休老幹部、專家學者、公關專業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為政府服務,為經濟服務,為企業服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事業,為推進我市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實現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杭州市環城西路3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四號樓A座A104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公共關係理論研究,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共關係理論體系。
(二)採取多形式、多途徑培養和造就公關及相關專業人才,推進公共關係事業的職業化、專業化和規範化發
展。
(三)加強全市公關組織以及各部門、各院校、各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交流信息,開發項目,形象塑造,策
劃諮詢和各種形式的雙邊活動。
(四)開展高層次、多渠道的公共關係活動,拓展國內公共關係渠道,加強國內公共關係的交流和合作。
(五)建立公共關係信息網路,為本市及國內公關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諮詢服務。
(六)編輯出版公共關係書籍、報刊和各種資料,宣傳普及公共關係知識,介紹國內外公共關係行業發展協
態,不斷擴大公共關係行業的社會影響。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心支持本協會活動。
(四)個人會員必須是獲得公關及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二位以上常務理事推薦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協會有償服務的優惠待遇。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簡單多數代表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執行會長擔任,報杭州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審查並經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任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僅:
(一)會長提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選舉通過。
(二)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因事無法召集的由執行會長召集。
(三)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執行會長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6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9年4月18日第一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