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2011〕10號)精神,設立杭州市交通運輸局(簡稱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是主管交通運輸行業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信息

簡介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劃入原市交通局的職責。

2.劃入原市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的城市客運管理職責。

3.增加城市捷運、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業管理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6項交通規費的稽徵管理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最佳化布局,促進道路、水路、航空等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科學、有效銜接,切實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2.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促進城鄉公共運輸服務均等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受委託起草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

(二)負責涉及全市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公路、水路、港口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並按分工做好組織實施;參與制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三)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負責全市道路和水路交通運輸(包括城市公共客運、出租汽車以及城際客運、旅遊客運和城際短途中巴等)、城市捷運和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業務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路政、港政、航政、道路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四)負責公路、水路和港口建設市場監管;制定公路、水路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的行業管理;參與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的建設並負責公共客運設施監管;指導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負責交通行業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執法;負責交通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市管通航水域(西湖水域除外)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負責船舶、水上設施及船用產品的檢驗工作;負責港口、航道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管理。

(六)提出公路、水路和港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指導交通建設投融資平台和投資機制的建設;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規費、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

(七)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車站、港口(碼頭)的治安保衛工作。

(八)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進步和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市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區、縣(市)交通運輸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局管幹部;承擔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有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體制改革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指導監督行業行政審批,承辦相關法律事務。

(四)規劃計畫處。

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涉及全市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有效銜接的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公路、水路、港口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並按分工做好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公路、水路等建設的年度投資計畫並監督執行;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審批、報批工作;承擔綜合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承擔交通專項資金、交通運輸規費、部門預決算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建設投融資平台和投資機制的建設;組織編制全市交通運輸資金年度預算;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財務和審計工作;承擔局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財務預決算的審核和財稅檢查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六)綜合運輸管理處。

承擔交通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全市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銜接;承擔道路和水路交通運輸(包括城市公共客運、出租汽車以及城際客運、旅遊客運和城際短途中巴等)及城市捷運和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業管理工作,並承擔相關經營權的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重大節假日運輸、搶險救災、軍運工作;參與口岸開放、聯合運輸協調工作;承擔車輛租賃、搬運裝卸、機動車維修檢測、汽車配件經銷業、船舶檢驗、駕培學校和駕駛員(船員)培訓、運輸服務等行業管理工作;維護全市交通運輸市場平等競爭秩序;承擔全市道路、橋樑通行費徵收工作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市級交通社團工作。

(七)建設管理處。

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工程項目建設,承擔限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限上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和參與公路、水路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承擔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監理、質量技術監督、造價定額、環境保護和從業單位資質工作;參與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的建設並負責公共客運設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維護公路、水路建設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八)科技教育處。

組織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重大交通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負責管理交通運輸科技情報、計量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指導交通運輸系統技工院校開展工作。

(九)安全監督處。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性綜合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的組織工作,指導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工作,擬訂應急保障預案並監督實施;組織交通安全生產大檢查,依法組織或參與特大交通事故的查處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管理車站、港口(碼頭)的治安工作;負責和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行業維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班子

局長:鄭翰獻

韓勇:黨委副書記,分管範圍:協助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組織人事、黨團建設、文明創建、新聞宣傳、信訪維穩、檔案保密、行政後勤、建議提案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老幹部和扶貧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組織處。

索學金: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範圍:主持公路局工作。協助局長負責法制、安全等工作。分管法規處、安監處。

劉曉東:副局長、總工程師

吳志榮:副局長

洪發生: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分管範圍:協助局長負責交通建設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建設技術指導等工作。分管建管處。聯繫高管局、質安局。

章祥林:黨委委員、市紀委派駐局紀檢組組長,分管範圍:主持紀檢組工作。協助黨委書記、副書記負責機關建設工作。分管監察室。

胡斌: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範圍:協助局長負責規劃計畫、技術前期、財務審計等工作。分管規劃處、財務處。聯繫港航局、設計院。

張次生:黨委委員,分管範圍:配合黨委書記、副書記負責黨群工作。具體抓好組織人事、機關黨委、團工委工作。

朱玉龍:副巡視員

其他事項

杭州市交通戰備辦公室(正處級):是杭州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掛靠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全市交通戰備建設規劃和戰時交通通信保障計畫;指導編制重點線路、目標的戰時保障方案;指導督促交通戰備專業隊伍建設,開展專業訓練和戰備演練;配合部隊做好軍事行動中的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人員編制:市交通運輸局行政編制53名(含市交通戰備辦公室編制3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3名,總工程師(副局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8名。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業管理;市建委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管理;市發改委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立項等管理;市規劃局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鄉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林水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林水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林水部門負責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的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河道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制定。

信息公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和《規定》,本單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根據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或本機關網站上查閱或下載;也可以到《指南》查閱點(杭州市檔案館)查閱。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和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及相關內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檔案館(香積寺路3號)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的形式。其餘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言人制度、《杭州政報》及通過有關報紙和雜誌報導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機構職能類、政策法規類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半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當面受理點查閱上述信息。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公開時間為信息產生後的30日內。

(四)信息分類

杭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設一級和二級欄目。其中,一級欄目為機構職能、政策法規、規劃計畫、辦事事項、資金信息、業務信息、工作信息、公共服務、人事信息。

(五)編排體系

杭州市交通局對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索取號、信息名稱、內容描述、產生日期、公開機構”的編排方式進行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屬於本機關公開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目錄》。

(二)受理機構。

網上申請和信函、電報、傳真申請受理。

本機關受理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的機構為市交通局局政策法規處,辦公時間為:工作日的9:00—11:30,14:30—17:00。通信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號

當面申請受理。

本機關不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的當面申請。

(三)申請的提出

提出申請公開的公民或法人,可在“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或本機關子網站上線上提交申請。

為提高申請處理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線上申請後,應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掌握但不主動公開的信息,如可公開,可在網上確認身份後進行查詢,或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到相關視窗領取;如不可公開,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如實、明確地告知申請人。

三、救濟方式和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杭州市中河北路106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認為本機關有違反《條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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