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茅臨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創造文明、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蕭山區、餘杭區除外)範圍內的臨街(包括廣場、機場、車站、碼頭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三包”,是指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其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和容貌秩序。
第四條 “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園文局)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工商、綠化、公安、貿易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與轄區內的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執行情況。
設有專門管理機構的機場、車站、碼頭、廣場、商業特色街等地區,由專門管理機構與管理範圍內的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執行情況。
國家級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未設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地區,由各國家級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園文局)與管理範圍內的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執行情況。
本條第一、二、三款所稱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專門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管理單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單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要求與所在地管理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落實人員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
“門前三包”責任書應當明確“門前三包”的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第九條 責任單位“門前三包”的範圍,包括責任單位的建築物及周圍地面和設施。周圍地面的範圍為建築物牆基至道路沿石。責任單位“門前三包”的具體範圍,由所在地管理單位劃定。
無責任單位的地段,由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綠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按業務分工做好環境衛生、綠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工作: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責任區內地面保潔,及時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等行為;制止亂倒垃圾、污物、污水、糞便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自設廢棄物容器並保持其外觀美觀、整潔、完好。
(二)包綠化管理:負責管護好責任區內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制止和勸阻攀折樹木、踐踏草坪、藉助樹木搭棚和懸掛衣物、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等行為。
(三)包容貌秩序:負責維護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市貌。建築物立面應保持整潔,店招牌和夜景燈光按要求設定;制止和勸阻亂擺攤設點、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貼亂劃、亂停車輛及毀壞、擅自改動或遷移市政、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設定戶外設施,不得倚門設攤、占道經營。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環境衛生:應達到地面無痰跡,無瓜果皮核、菸蒂、紙屑,無垃圾雜物,無污水;保持地面、花壇內外、樹木周圍整潔;自設的廢棄物容器保持外觀美觀、整潔、完好。
(二)綠化管理:應達到綠化帶內的樹木、花草生長良好,綠化設施完好,無踐踏、損壞的現象。
(三)容貌秩序:應達到建築物立面整潔、美觀,店招牌、夜景燈光以及戶外設施按要求設定,無破損、殘缺;無倚門設攤、占道經營、亂擺攤設點、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停車輛,無毀壞或擅自改動、遷移市政、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為。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應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的義務,保證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容貌秩序達到規定標準。
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的日常保潔工作,可以委託清潔服務單位代為保潔,代為保潔後的責任仍由責任單位承擔。委託保潔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應保持“門前三包”責任書的整潔、完好,並懸掛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門前三包”管理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門前三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管理單位“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管理責任落實情況較好的管理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落實不力的,應及時督促改進,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臨街責任單位從事鮮花、水果經營活動的最低經營場地標準,並向社會公布。需要制定其他經營活動最低經營場地標準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 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者沒收違法設定的物品,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市、區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業整頓。拒不執行停業整頓決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城鎮“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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