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殺

杖殺

杖殺是唐朝政府運用極其普遍的刑罰,是一種用重杖擊打屁股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舊唐書酷吏列傳》記載:“笞罰人畏其不死,皆杖訖不放起,須其腫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杖殺,通“杖斃”,也作“捶殺”,活活將犯人打死。是一種用杖擊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與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廢除大部分死罪的絞刑、斬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頓處死以後的情況明顯不同,加上諸多因素的影響,使杖殺在唐代表現的極為複雜。對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殺的目的、發展變化及特點等進行辨析,可以顯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亂的現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質。

基本信息

釋義

舊唐書《舊唐書》
杖殺就是用杖打死。主要指用杖將對方打死,但是中國古代專門有此刑罰。
杖殺是唐朝政府運用極其普遍的刑罰,是一種用重杖擊打屁股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為打屁股打不壞,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舊唐書·酷吏列傳》記載:“笞罰人畏其不死,皆杖訖不放起,須其腫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殺不止是一種屈辱至死刑,而且還是一種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殺已經達到一種高超的害人水平。《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唐肅宗時期一次就將“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唐朝的杖殺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在唐朝表現得極為複雜,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亂的現象。

例子

舊唐書《新唐書》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準律用刑;其餘犯別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敕旨依。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頓重杖處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絞、斬之行刑方式。就是說公元782年杖殺從法外酷刑變成法定正刑,杖殺成為常用之刑罰。
唐·韓愈《順宗實錄一》:“奏輔端誹謗朝政,杖殺之。”
新唐書·懿德太子重潤傳》:“大足中,張易之兄弟得幸武后,或譖重潤與其女弟永泰郡主婿竊議,後怒,杖殺之。”
宋·王讜《唐語林·方正》:“柳元公初拜京兆尹,將赴上,有神策軍小將乘馬不避,公於市中杖殺之。”
郭沫若《李白與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動中的第一次大失敗》:“如為李白與杜甫所推崇過的李邕,便是被杖殺者之一。”
現在使用杖殺行兇者,一般都是老年人,使用拐杖將對方(一般也是老年人)打死。如:大城縣某村2004年90多歲高齡老人因情杖殺100歲老人;福建2005年一82歲老人杖殺89歲老伴。

古代酷刑

酷刑

中國古代酷刑
▪剝皮 ▪腰斬 車裂 凌遲
縊首 ▪烹煮 ▪宮刑 ▪刖刑
▪插針 ▪活埋 ▪鴆毒 ▪棍刑
▪鋸割 ▪斷椎 ▪灌鉛 ▪梳洗
▪杖殺 ▪棄市 ▪枷刑 ▪戮刑
▪拶刑 ▪肉刑 ▪坐冰塊 ▪象刑
老虎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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