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淨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風險共擔、按股分紅。
依法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等),均屬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受上級黨委、政府和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股東
持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並取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核發的股權證書的股權人,為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6周歲並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
6、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體後,經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剩餘財產。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依法行事;
4、關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5、按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股權設定
分配給股東的股權,屬股東個人所有。個人股權可依法繼承,但不得退股提現或退股抽資,不得抵押。持股滿 周年,經董事會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轉讓。個人股一般不得對外轉讓。
股份原則上實行靜態管理, 確定後不作變動。如確需調整,須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參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東按人(戶)統一發給記名股權證書,股權證書是對股東股權的確認,股東必須認真保管,股東變更、股權證書遺失、股權證書所載股份發生變動的,都要及時申請補辦或變更。
組織機構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理會等機構。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經營與管理
董事會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村經濟合作社資產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採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併等辦法,進行資產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契約,按契約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重大工程項目的承包、租賃應進行公開招投標。
董事會對村經濟合作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未經股東代有大會(或股東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一般可隔3年對資產進行一次清產核資或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本社資產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向全體股東公布。
財務管理
嚴格執行財政部制定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嚴格遵照和貫徹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和股東代表大會(股東大會)通過和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為本社財務主管人員。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查監督後,按委(月)逐筆明細向股東公開。
財務預決算、重大開支項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須經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接受上級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審計,將結果向全體股東公布。
村經濟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村經濟合作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收益分配
村經濟合作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係,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淨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積公益金,由股東(代表)大會研究制定方案,進行分配。
建立健全經營目標責任制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對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超額完成經營目標任務的,對經營班子給予一定的股權或經濟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目標任務和考核辦法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經村經濟合作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