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民主評議

村級民主評議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指出,應進一步規範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同一評議對象,兩次民主評議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變更、撤銷民主評議結果,評議結果要與評議對象的使用和補貼待遇等直接掛鈎。

對象和內容

明確民主評議的對象和內容。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逐步把協助政府辦理本村公共事務人員,在本村開展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等納入民主評議的範圍。民主評議人員由參加村民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吸納駐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與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評議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崗位目標職責和工作業績、村集體“三資”管理以及政府強農惠農富農項目實施、廉潔履職情況等關係村民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

形式和程式

規範民主評議的形式和程式。民主評議由鄉鎮黨委、政府統一組織,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同一評議對象,兩次民主評議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民主評議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開展,一般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時,應當及時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村務監督機構應當按照鄉鎮黨委、政府要求,在民主評議開展10日前將民主評議實施方案書面告知民主評議對象,並向村民公布。民主評議對象應當積極主動、客觀公正介紹履職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以村民會議形式民主評議村幹部的,應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以村民代表會議形式民主評議村幹部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參加評議的人員應當現場填寫民主評議考核表,按照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對評議對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民主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結果的運用

嚴肅民主評議結果的運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變更、撤銷民主評議結果,評議結果要與評議對象的使用和補貼待遇等直接掛鈎。涉及村民或村集體利益的民主評議獎懲辦法,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其他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一年內不得參與村內相關工作。村務監督機構應當監督評議對象按照民主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幫助評議對象改進工作。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由村黨組織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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