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公開制度

村務公開制度是指村民委員會及時或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的制度。

制度詳情:

在1998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作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

內容

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以上8條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該法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村務公開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事。①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②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④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⑤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對於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村委會應當組織村民實施,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二、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村委會應當及時向村民公開國家的生育、節育政策,年度人口計畫,計畫內一、二胎生育指標數量、條件、落實名單,計畫外懷孕、生育、超生子女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村委會發放救災救濟款物必須做到三公開,公開發放的對象和條件;公開上級撥來的救災救濟款物的數量;公開救災救濟領取戶的名單和數量等,接受村民的監督

四、水電費的收繳情況。公開電價政策,主要公開縣級物價部門、電信局聯合核定的本村電價,全村的購電量、用電量;幹部和電工用電量、應交費額;偷電處理情況,主要公開偷電單位或個人名單、問題性質、處理依據和處理結果。使用自來水的村水費公開也照此辦理。

五、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例如,村委會及其成員的年度工作目標,功績過失情況等。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和村民的要求,應當及時調整、充實村務公開的內容。村務公開的事項要簡潔明了,便於民眾了解、接受民眾監督。村委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不能謊報、虛報、瞞報。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公布的事項不真實,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篇一:村級村務公開制度]

一、公開的內容:

財務收支、財產及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民負擔、計畫生育指標安排與處罰、征地土地和宅基地審批、各種費用收繳管理、各業承包和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二、公開的時間:

堅持每月公布一次,每次公開時未涉及到的內容可以不公布,涉及到應及時公布的內容必須及時公布。

三、公開的形式:

以公開欄張榜及農廉網村級網頁公布為主,適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公布。

四、公開的程度:

在村居黨支部領導下,村委會擬出公開的內容,聽取村民代表意見後公布。 村務公開制度

五、公開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村民代表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負責開啟意見箱,吸取民眾意見,宣傳解釋公開的有關內容,對民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向村黨支部反映,由村居“兩委”會負責處理。

凡涉及村裡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要按照以下民主決策程式進行:

“四議”程式

1、提議

凡是黨支書記或村委主任認為需要開會討論決定的事情,首先應在村兩個主幹之間相互提出來,兩主幹之間達成共識後,再向支村兩委會上提議,其他兩委班子成員認為自己分管範圍內的某一項工作需要上會研究的,應直接向書記或村委主任提議,由兩個主幹碰頭商定後再向支村兩委會上提議,未經兩主幹碰頭商定的事情,書記和村委主任任何一方不準單獨向兩委會上提議。

2、商議

由黨支書記組織並主持兩委班子成員商議事情的聯席會議,並由會前提議上會討論的班子成員向會議作出議題說明,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讓與會人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化時,實行“一把手”末位表態法,即總支書記在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態度,最後總支書記綜合各方面情況,採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集體決定。

3、審議

通過支村兩委討論決定的事情,屬於重大事項的,首先要經過黨總支會議進行審議。審議形式為:(1)支部書記向會議提出支村兩委討論的事項;(2)參會黨員以黨小組分開討論;(3)以黨小組匯報討論結果;(4)全體參會人員進行表決。

4、決議

通過支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情,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決議,決議的程式為:(1)支部或村委主要領導向村民代表匯報支部所審議通過的事情;(2)村民代表充分發表各自的觀點;(3)就支部審議通過的事情進行表決。 村務公開制度

5、要求

(1)召開支村兩委會議、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實參會人員必須達到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

(2)討論表決通過的事情必須經實到會人員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可有效;

(3)表決形式可選擇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

(4)討論確定某個分管領導所提議的問題無特殊情況必須有其分管領導參會,否則,本次會議暫不確定。

兩“公開”要求

1、決策過程公開:經過“四議”所決定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要將實施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工作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哪些問題,下階段如何發展,讓廣大民眾對該項工作有充分了解。

2、實施結果公開:每項工作結束後,要將該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情況全方位向公眾公開。

3、公開的形式為會議、公開欄、廣播、網路、報刊等。

[篇二:村務公開工作制度]

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各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

1、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情況;

2、年度財務計畫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3、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和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契約履行情況;

4、村集體經濟收益及使用情況;

5、興辦村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6、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7、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8、人民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9、農民負擔各種費用的情況;

10、村合作醫療費的收繳和開支情況;

11、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2、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3、安排計畫生育指標、落實計畫生育節育措施和計畫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4、協助鄉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5、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村務公開的時間

村務至少每半年全面公開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決定;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開。

三、村務公開的形式

村委會應當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布村務,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予以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同時利用廣播等形式公布。

四、村務公開的監督

村設立由三至七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村委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及時、全面、如實編制村務公開內容的草案,並經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逐項審核簽章後方可公布。村務公開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會議、村民議政日、專題座談、意見箱、電話等形式徵求村民意見。對村民提出的詢問和意見,村民委員會能夠當場答覆的,要當場給予答覆,應當於15日內作出答覆。半數以上的村民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重新公布。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弄虛作假等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作出答覆。

村委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篇三:社區村務公開制度]

一、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

二、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監督。

三、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

1、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及目標執行情況。

2、年度財務計畫及各項收入和支出。

3、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情況。

5、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一事一議”情況。

6、救災救濟的發放情況。

7、被徵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8、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9、結婚登記和計畫生育的落實情況。

10、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及人員分工情況。

四、村級財務在接受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一個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首月的10日為村務公開日,其它事項可以根據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時公布。

五、村務公開的形式

1、召開村民代表會公布。

2、在公開欄內張榜公布。

3、通過村廣播公布。

[篇四:村務公開制度]

一、公開的內容: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及實施情況;財務收支詳細情況;投入的扶貧、農業綜合開發、以工代賑等資金使用情況;村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情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情況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計畫生育指標安排及計畫外生育的處罰情況;優撫、救災救濟、移民補償、農業稅減免、征地補助、退耕還林補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村幹部年度工作計畫和年終考評情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的其它。

二、公開的間: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在村組幹部會、村民代表會、村民大會上公布。每季度個月日為上季度村務公開日。

三、公開的程式:村務公開內容由村支兩委會整理,經監督審查和村民代表會審議後公開,每次公開的內容要存檔一份和上報一份。

四、與監督,村委會村務公開的組織實施。每季度個月日為村務公開接待日,村黨支部收集、徵求黨員和村民的意見。公開、不按時公開、不按程式公開監督等情況,將<重慶市實施〈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五、村黨支部和監督要督促村民組務(農業社社務)公開、村小校務公開、村廠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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