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峰[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李雲峰[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李雲峰,男,漢族,1957年3月生,江蘇句容人,大學學歷,哲學學士學位,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2018年3月22日,李雲峰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李雲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5.10——1978.02,句容縣春城公社插隊

1978.02——1982.02,北京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2.02——1983.08,鎮江地委黨校教師

1983.08——1985.02,江蘇省委辦公廳老幹部處、秘書一處秘書

1985.02——1988.08,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秘書

1988.08——1992.05,江蘇省委辦公廳信息查辦處、秘書三處副處長

1992.05——1992.10,江蘇省委辦公廳巡視督查組組長

1992.10——1993.10,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處長

1993.10——1996.01,掛職任江陰市委副書記(其間:1995.04-1995.12,參加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1996.01——1997.06,江蘇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其間:1996.10-1998.06,南京大學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06——2000.08,江蘇省委副秘書長

2000.08——2003.04,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04——2006.11,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6.11——2007.07,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7.07——2011.03,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1.03——2011.11,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1.11——2016.06,江蘇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黨的十八大代表,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屆江蘇省委委員、常委,江蘇省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3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蘇省委常委、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4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雲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收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雲峰身為中央候補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李雲峰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2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雲峰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秘書長、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2月8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一案。本案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正智擔任審判長,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金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雲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雲峰利用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秘書長、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及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77萬餘元。

一審判決

2018年3月22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雲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李雲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雲峰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兼秘書長、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77萬餘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雲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李雲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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