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輝[吉林省河務局副局長]

李輝,現任吉林省河務局副局長。

人物履歷

曾任吉林省河務局管理科科長。

現任吉林省河務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政務記過處分

2019年4月,吉林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2017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吉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7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吉林省反饋了督察意見,並將督察發現的3個方面12類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我省,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2012年3月,省人大在制定《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工作中,省水利廳及有關部門提出增加“放牧、開礦、采砂”內容,省人大相關部門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致使該條例的相關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輝南縣、磐石市制定本地水源地保護規範性檔案存在類似“放水”條款問題,公主嶺市制定水源地保護規範性檔案時依據法規錯誤,致使部分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水利廳、省河務局及松原市、前郭縣等在水源地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審批發放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省河務局副局長李輝(時任省河務局管理科科長),時任松原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樹生,時任松原市水利局副局長於成富(已對其採取留置措施,擬與其他違紀違法問題併案處理),前郭縣人大副主任、總工會主席侯麗君(時任前郭縣水利局局長),前郭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華(時任前郭縣水利局局長),時任前郭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東星,公主嶺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程希東(時任公主嶺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公室主任),時任前郭縣國土局工會主席張鳳林(退休)等8人政務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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