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勇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李良勇在擔任中共贛州市章貢區委副書記、贛州市委副秘書長兼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83.314萬元。 2010年,被告人李良勇在擔任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期間,在贛江路、濱江四期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3530萬餘元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2012年8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原局長李良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人物簡介

李良勇,男,曾擔任中共贛州市章貢區委副書記、贛州市委副秘書長兼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

涉及案件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良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83萬餘元;在有關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3530萬餘元的損失,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李良勇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李良勇在擔任中共贛州市章貢區委副書記、贛州市委副秘書長兼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83.314萬元。
2010年,被告人李良勇在擔任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期間,在贛江路、濱江四期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3530萬餘元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最新進展

2012年8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原局長李良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良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六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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