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年07月至1995年01月,在德陽市鋼鐵廠工作;
1995年01月至1996年08月,任德陽八角鋼鐵集團副董事長、黨委委員兼德陽市鋼鐵廠廠長;
1996年08月至1999年01月,任德陽市旌陽區八角井鎮副鎮長;
1999年01月至2001年10月,任德陽市旌陽區八角井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1年10月至2006年11月,任德陽市旌陽區八角井鎮黨委書記;
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任德陽市旌陽區八角井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7年10月至2011年06月,任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八角井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1年06月至2016年07月,任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16年07月至2018年03月,任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29日,據四川德陽市紀委監委官方網站訊息,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李本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6月25日,據四川德陽市紀委監委官方網站訊息,經德陽市委批准,市紀委監委對德陽經開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李本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本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藉機斂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現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身邊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高檔菸酒,利用職權,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本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本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的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四川省德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李本林(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本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本林,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本林利用其先後擔任德陽市旌陽區八角井鎮副鎮長、鎮長、黨委書記以及德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