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事件
過程
曾是某航空公司空姐。男友褚某曾任某公司工程師,並有兩次因攜帶大量化妝品而受到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的處罰。
據檢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間,李曉航與褚某預謀,由褚某提供韓國免稅店賬號,並負責在韓國結算貨款,由李曉航夥同男友石某多次在韓國免稅店購買化妝品等貨物,後以客帶貨方式從無申報通道攜帶進境,並通過李曉航、石某在網店銷售牟利,總計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100餘萬元。
檢方認為,李曉航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關監管,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李曉航和男友多次從韓國免稅店購買化妝品入境卻未申報,並在淘寶網上銷售牟利,被控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100餘萬元。
經2013年10月10日再次開庭,李曉航的律師稱,一審認定李曉航偷逃稅款的證據主要是海關核定證明、李曉航口供等,這些貨物只有約11萬元現貨,其他絕大部分是“訂單”。本案發回重審後,海關重新認定,有實際貨物部分偷逃稅款約為8萬元。
爭議
“帶貨入境介於罪與非罪之間”
2013年1月23日,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航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張起淮表示,該案一審判決畸重,數額認定不清。他認為,判刑十年以上已經算是重罪。但該案中的離職空姐李曉航,主觀惡意並沒那么重,只有長期故意累犯,才會加重量刑。捎帶貨物入境的行為又很普遍,大部分該類行為與故意走私不同,性質介於罪與非罪之間。同時,該案中逃稅100多萬元的數額屬推算結果,認定也不清楚。張起淮表示,按照中國的刑法原則,查不實的證據就不應算作犯罪證據。他建議對攜帶貨物入境的行為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此案的判決量刑不重。他認為,該案三名涉案人員的行為符合走私罪的構成要件,應該以走私罪論處。同時,他表示,網友對“代購”有誤解,“代購”合法,但是如果數額超過了免稅額度,在過關時就要走申報通道,繳納稅款。如果是委託海外的朋友購買商品,不涉及商業行為,在免稅額度以內,不屬於犯罪。
審判
一審
2012年9月3日,因網售走私化妝品獲刑11年。
二審
2013年1月23日,“離職空姐海外代購案”二審開庭,李曉航辯護律師張彥表示,李曉航主觀上沒有走私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二審採用書面審理,法院提訊當事人,辯護律師提供辯護意見,尚未宣判結果。
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開庭。
2013年12月17日,北京法院重審“空姐代購案”,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
終審
離職空姐李曉航案有了最終結果,北京市高級法院支持了市二中院二審判決,以走私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