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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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出版法學專著《性與法》,主編、參編婚姻法學教材、工具書等20餘部,發表法學論文70餘篇。其中,《試論中國婦女的離婚權》等論文,被譯成日文在日本發表。

人物經歷

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1959年9月以優異的成績考入吉林大學法律系。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刻苦、成績優異 、工作突出,多次受到院系表揚。1964年9月,李忠芳同志畢業後留校任教,196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後獲得吉林大學法律系助教、講師、副教授等職稱,1991年3月晉升為教授。

1984年4月,李忠芳同志任吉林大學法律系副主任;1988年9月吉林大學法學院成立之後,又擔任法學院經濟法學系主任;1991年12月擔任法學院副院長併兼任吉林大學律師事務所主任;1992年12月擔任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李忠芳同志恪盡職守、殫精竭慮、勤奮工作,為吉林大學法律系、法學院的發展和吉林大學研究生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1984年,他參加了吉林省律師協會,先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同年參加了吉林省法學會,先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並參加了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先後擔任幹事、副總幹事、副會長;1991年,任中國法學會理事。

1993年8月,李忠芳同志調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現國家檢察官學院)工作,任學院黨委委員、法律教研室主任、教授。積極投身於民事檢察的教學科研工作,成果豐厚,貢獻突出。

主講課程

他為吉林大學法律系從1976年至1987年12個年級本科生講授過婚姻法、比較婚姻法課程。

主要貢獻

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李忠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先後招收和指導過1987級至1992級的8名民法專業婚姻法方向的碩士研究生。他態度平和,謙遜溫厚,平易近人;授課生動活潑,理論聯繫實際,深入淺出,極受歡迎。

在吉林大學工作期間,李忠芳同志科研成果突出,發表論文30多篇,獨著或參編著作20多部。

社會評價

李忠芳同志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他堅持用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對工作高標準、嚴要求,兢兢業業,勤勤懇懇。他作風民主,謙虛謹慎;關心同志,善解人意;為人正派,樂於助人;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他以頑強的毅力和高漲的熱情全身心投入工作,為我國檢察教育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李忠芳同志是黨的忠誠衛士,是法學教育和檢察教育戰線的優秀幹部。他為黨的事業和檢察事業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傾注了大量心血。他的去世,使我們失去了一名好黨員、一位好同志、一位好朋友,我們永遠懷念他。我們要學習他對專業勤於鑽研、精益求精的法學思想,學習他對工作認真負責、恪盡職守的負責精神,學習他對同志謙和熱情、寬以待人的優秀品格。我們要化悲痛為力量,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全心全意地投身到檢察教育事業中去,為國家檢察官學院的建設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修改婚姻法

法不能常變,亦不能不變。日前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對現行婚姻法作了修正:增加了一些規範、細化了諸多條款、強化了道德導向作用,但筆者思之良久,仍覺還有一些不盡人意之處。

一、禁止家庭暴力應如何表述的問題

立法者不是在發明法律、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涉及侵犯人權問題,被害人多為家庭成員中的弱者,主要是婦女。國際社會很關注對其防治。1993年聯合國通過了《清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目前有44個國家和地區有法律規定,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決議》。由此可見,《修正草案》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旗幟鮮明地禁止家庭暴力還屬首次,這也是我國立法史上的一大壯舉。

但是,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與虐待應分別規定兩個禁止,不應將二者攪在一起列為一個禁止,似乎二者是一回事,有包容關係。其實,家庭暴力與虐待雖有聯繫,但並非一回事。虐待以經常性摧殘被害人身體、精神或性為特徵,屬於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而家庭暴力有罪與非罪之分。比如,一次毆打家庭成員,不構成犯罪但違法;如構成犯罪,也不宜定虐待罪,構成傷害罪定傷害罪,構成殺人罪定殺人罪。把禁止家庭暴力規定在虐待家庭成員行為一起,會使人誤認為,家庭暴力是虐待犯罪行為一種,對一切家庭暴力都要動刑,都要“殺、關、管”。其實,對多數不為罪的家庭暴力行為,主要負民事責任,著重調解並通過說服教育方法解決,還可以按黨紀、政紀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處理。婚姻法與刑法的調整範圍不同,禁止家庭暴力不必往懲治虐待罪上靠。

二、如何制裁“包二奶”問題

若干年前,一部《誰是第三者?》的電視劇,鬧得媒體沸沸揚揚,社會上對“第三者插足”一片討伐聲。而今,第三者插足有恃無恐,香港稱“二奶”,上海稱“金絲鳥”,堂而皇之地進入“大款家”。如何讓“第三者”止步,怎樣制裁“包二奶”?《修正草案》第四條關於“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可謂是包藏“殺機”。需要一提的是,前些時候專家試擬稿建議確認夫妻忠實義務,違反此義務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曾經遭到許多人的反對。這確實是少見多怪。早在1804年的拿破崙法典第212條就明文規定:“夫妻負相互忠實、幫助、救援的義務。”有的同志說,夫妻是否忠實,純粹是一本良心賬,法管不了那么多,是道德管的事。還有的同志說,我國沒有通姦法,對通姦加以懲罰是不合法的,這是殘酷的法律道德主義。我認為,法與道德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些本為道德規範,早已上升為法律規範,如“誠實信用”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民法原則。婚姻法與刑法不同,違法與犯罪有別。通姦不為罪但違法,刑法不管通姦,但婚姻法要管。《修正草案》確認的夫妻應忠實,主要是性的忠實。它針對“包二奶”,包藏著立法“殺機”。

問題是“包二奶”不是法律用語,“殺機”又不能藏而不露。怎樣顯露“殺機”?《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實事求是地講,“包二奶”不都是重婚,說“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也不夠確切。因為,那些“婚外戀”、“婚外情”也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所以,筆者認為,將“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改為“禁止重婚和其他婚外性行為”更為貼切。禁止婚外性行為,可以包容“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姦、姘居,還可以排除“婚外戀”、“婚外情”,在法理上完全說得通。因為,性禁忌與婚姻,二者互為因果。有了性的禁例,才產生了婚姻;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必須禁止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這幾乎是任何社會、任何國家的通例。所不同的是,在以男子為中心的私有制社會,性禁忌是寬於夫而嚴於妻。隨著社會的進步,禁忌應當平等地適用夫妻雙方。

三、法定離婚理由如何增強可操作性問題

1980年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實質條件,將“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程式條件。主張修改這一法定離婚理由的同志認為,它過於抽象,不好操作;法不調整感情,只能調整關係;現實婚姻多無感情,但還在維持並沒有離婚;外國多把婚姻或婚姻關係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我國應當加以借鑑。

《修正草案》堅持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是有充分根據的:第一,它符合馬克思主義離婚觀。馬克思早就說過,離婚僅僅是對“婚姻已經死亡”這一事實的確定。人的死亡要到人的內部找原因,或停止呼吸,或停止心跳,或腦細胞死亡等。婚姻死亡也要到其內部找原因,那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二,它是我國長期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科學總結,具有中國特色。中國人習慣稱夫妻感情,而不稱愛情,更不稱性愛。早在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就規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機關請求離婚。”(第14條)1950年婚姻法雖然只規定了離婚自由原則,沒有具體規定法定離婚理由,但在其實行的30年間,司法審判機關一直將感情的有無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在20世紀60年代,人民法院還總結出了審理離婚糾紛的“三看一參”(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參考子女利益和社會影響)的原則。1980年婚姻法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定離婚理由。第三,它符合當代世界各國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離婚立法也有一個發展過程,就法定離婚理由來說,簡言之,是由列舉到概括,由過錯到破裂。但破裂又細分為婚姻或婚姻關係破裂和感情破裂兩種。西方國家的關係破裂與我國的感情破裂之間,存在著共性和連線點,即都屬於破裂主義的離婚立法原則。在此連線點上,完全可以求同存異。“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立法更到位,大可不必與婚姻或婚姻關係破裂的外國立法模式完全雷同。

有待進一步研討的是,《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七種情形,雖然對強化這一法定離婚理由的可操作性有利,但弊端顯而易見,就是破裂原則向過錯原則妥協。尤其是對這七種情形中的過錯行為,如對家庭成員的施暴、虐待、遺棄和有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均未限定主體,即不確定是原告還是被告,在操作上勢必要出現混亂。因此,筆者力主對上述情形,要明確規定被告有此行為或惡習,原告堅持離婚的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此外,《修正草案》對結婚未辦理登記手續而不以婚姻無效論,有悖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對離婚過錯賠償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不僅對受害人過於苛求,也不便操作。在此,不再贅述。

詩作

你把旗幟舉的高高

——為吉林大學法學院六十華誕而作

李忠芳

法學院你好!

今天是你的生日,

風清,雲淡,天高。

我儘管離你千里之遙,

還是眺望著,

思念著。

因為你是我的母校,

我是你的根苗。

親愛的母校,

1959年我投入你的懷抱,

你是那樣的青春年少。

邁著大躍進的步伐,

有著軍人的風貌。

“調乾生”來校學習,

老紅軍到校任教。

講授黨的方針,政策,

性質如黨校。

“三年經濟困難”你未折腰,

“十年浩劫”你排除干擾,

與北京大學法律系一起,

成為兩所未被解散的法律高校。

在激情燃燒的歲月里,

你把毛澤東思想旗幟舉的高高。

親愛的母校,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

吹響了解放思想和重點轉移的號角。

到處鶯歌燕舞,

法律的春天來到了。

你堅持法律趨同、借鑑與比較,

率先“走出去,請進來”,

教學與科研比翼齊飛,

成果名列兄弟院校前茅。

經濟的發展,學法的熱潮,

推動學生人數年年創新高。

而今,

你的弟子以萬計,

不乏政法英豪,法學天驕。

在改革開放的新時代,

你把鄧小平理論旗幟舉的高高。

親愛的母校,

我忘不了你給我知識、力量和榮耀。

能成為“吉大人”,

我感到榮幸和自豪。

無論我走到哪裡,

無論時光過去多少,

你總是讓我夢牽魂繞,

我總能看到你把旗幟舉的高高。

吉林大學法學院六四屆畢業生

李忠芳 賦

2008年元旦於北京

我 心 依 舊 戀 故 園

——為吉林大學法學院六十華誕而作

政法搖籃黨創建,  六十華誕話當年。

激情燃燒有“毛著”,改革開放靠“鄧選”。

“兩個務必”入頭腦, 憂患意識上講壇。

唯反腐敗能公正, 是真“青天”自清廉。

法理雖深師解惑,  法條文簡釋義全。

書刊成山登望遠,  專業實習長才幹。

培育辛勞終須報,  桃李芬芳天地間。

身在大都繁華巷,  我心依舊戀故園。

吉林大學法學院六四屆畢業生。

李忠芳 賦。

2008年元旦於北京。

獲獎記錄

他參編的全國高等學校教材《婚姻法教程》(1982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獲1987年法務部優秀教材獎;主編教材《婚姻法學》(1984年9月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獲吉林省1985年社科優秀著作獎;專著《性與法》(1989年2月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出版),獲得1991年吉林省社科著作三等獎;2008年,該書修編、更名為《兩性法律的源與流》,獲得首屆中國法學會優秀成果獎專著類三等獎。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嘉獎、全國檢察系統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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