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打罵養子
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受害兒童帶至南京的家中進行撫養。
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
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鑑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寫悔過書
李征琴通過律師向社會公開悔過信,表達自己深深的歉意,並表示打小虎並不是虐童,而是從教育孩子的角度出發,當然方式是不對的。
律師在聽證會上讀了李征琴的悔過信,李征琴在信中表示,“因孩子犯了一些小錯,自己情緒一時失控,而將孩子打傷,事後我非常悔恨,並感到深深的自責,我對不起孩子,也對不起孩子親生父母的託付……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親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養父道歉,向所有關心孩子的公眾道歉,今後,我將用加倍的關愛來彌補我的過失,使孩子能夠健康成長。”
提起公訴
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一案,由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區法院開庭審理。 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李征琴承認自己在房間的書桌旁打了孩子,用自己的竹撓癢耙和孩子的跳繩打的。但是,她不接受警方提供的法醫鑑定。
一審宣判
2015年9月30日下午2時,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審裁定
2015年11月20日,“南京虐童案”二審在南京中院第六法庭開審。李征琴向南京中院提起抗訴稱,1.一審判決認定孩子的身上打了155餘處傷是虛假的。2.判決書有多處證據都不合法,違反了法律程式。3.故意傷害罪定罪定性錯誤。4.挫傷的鑑定無法律依據。
當日庭審法庭辯論中,辯護人發表了李征琴無罪的辯護意見。同時,李征琴在庭審中也發表了自我辯護意見和最後陳述,“我覺得立案沒有法律依據,傷情鑑定的過程不合法,挫傷的定義無依據。”“一審對我判了實刑,表面看起來是維護了孩子的權利,孩子跟我分開了,其實恰恰現在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狀態。我覺得孩子回到我的身邊,不管對他的學習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現在安全的多。”
南京中院經過一天的審理,當日下午對“南京虐童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刑滿出獄
2016年3月13日,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的李征琴刑滿出獄。去年事發後孩子養父母監護權移交給了親生父母,孩子養父13日表示,希望孩子能繼續交由養父母二人撫養。
家庭關係
犯罪嫌疑人李征琴與受害兒童的生母系表姐妹關係。
案件觀點
很多法學專家表示,不逮捕並不意味著無罪,整個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從對孩子最有利的角度來考慮。不過,與會一位社會學專家表示,從警示、教育社會公眾的角度出發,該案應該從嚴處理。
孩子養母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李征琴用打罵的方式教育小虎,以前雖然也有但次數不多,程度也並不嚴重。案發的這一次毒打,其實僅有一次。
辯護律師表示,小虎的親生父母雖然遠在安徽,但他們和小虎聯繫密切,一直認為李征琴對小虎很好,是真的想讓小虎進步。事發後,小虎的親生父母帶著小虎多次到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去為李征琴求情,他們認為李征琴毒打孩子一事情有可原,希望她被寬大處理。最後是小虎自己的觀點,從始至終,小虎都很想念李征琴,希望繼續和她在一起生活。以上這種種原因,於情於理,辯護律師對揚子晚報記者說,並不適宜對李征琴實施逮捕。
辯護律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李征琴的行為即便是犯罪了,也是輕罪。而且從多次和李征琴會面的情況看,她本人對自己的行為已經有了深刻的悔恨。如果李征琴被取保候審,以後的日子她本人會調整教育方式,並加倍對小虎好。同時,她本人對社會也是無害的。從小虎本身的角度說,辯護律師認為,孩子希望養母能夠回到他身邊。孩子和親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沒有住在家中,這種生活方式和環境對於孩子來說是陌生的。養母回到孩子身邊後,孩子的生活會回到正常軌跡,對孩子的影響也最小。
法律相關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做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則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兩項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同,虐待罪一般情況下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上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定罪量刑。
據了解,虐待罪有一系列的要求,故意傷害罪相對來說範圍寬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