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明[新聞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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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久明,1965年1月出生,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殺人案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4年真兇蔡明新認罪伏法,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人物生平

李久明,1965年1月出生,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殺人案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4年真兇蔡明新認罪伏法,案件得以真相大白。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無罪釋放。

個人介紹

李久明,二級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1988年調入河北省冀東監獄,1998年起任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
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殺人案受到牽連,後被捕入獄。在審訊過程中,因一些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4年7月,一名搶劫殺人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供認,7·12入室殺人案為自己所為,才使這起案件真相大白。
2005年1月,7名參與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受到法律追究。

相關事件

2005年1月23日、24日,備受關注的唐山市公安局7名民警刑訊逼供案在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
涉嫌犯有刑訊逼供罪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盧衛東、教導員黃國鵬、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張連海、民警宋金全;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聶曉東相繼站在了被告席上。
本案的直接被害人,被一審法院判處犯有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枝罪的被告人,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二級警督李久明則坐在了控告席上,與河間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一起,指控上述被告人對自己採取電擊,灌礦泉水、辣椒水、芥末油,用打火機燒,長時間不讓睡覺等手段,進行刑訊逼供,最終屈打成招,導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自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冤案。
法庭經過兩天審理,盧衛東、黃國鵬、張連海、宋金全、聶曉東當庭承認自己犯有刑訊逼供罪,並當場向李久明及其家屬道歉;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則否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和罪名。

案發事由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時,家住河北冀東監獄家屬區友愛樓6號樓309室的民警宋淑麗(化名)起來關窗時,看見自己家裡有一個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歹徒站在陽台上。宋淑麗剛一喊叫,便被歹徒扼住脖子並用兇器向她亂刺。宋淑麗的丈夫,也是民警的郭某聞聲跑到陽台與歹徒廝打。歹徒年輕力壯,郭某被歹徒打得顱骨、左眼眶骨、肩胛骨、鼻骨等多處骨折,手臂和腰部多處被刺成重傷。
歹徒將郭某刺倒後,從陽台逃走。
郭某夫婦被送進醫院搶救脫險後,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辦案人員到醫院詢問案件情況,郭某夫婦懷疑此案是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李久明所為。
因為在案發之前,宋淑麗的妹妹宋淑紅(化名)與李久明關係曖昧,曾多次要求李久明同妻子離婚,但李久明不同意。宋淑紅便採取砸李久明家玻璃、燒防盜門、扎李久明妻子的腳踏車胎、打恐嚇電話等過激行為泄私憤。為此,李久明曾找過在冀東監獄一支隊工作的郭某,請他們夫婦幫助勸阻宋淑紅。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沒有掌握李久明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搜查了李久明的辦公室和家裡,搜出鋼珠槍一支。
2002年7月16日,南堡分局以李久明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枝罪將其刑事拘留。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屈打成招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偵查此案的過程中,對李久明進行了多次刑訊逼供。
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寫下的《控告書》中寫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對我刑訊逼供時,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對我說,案子是你做的,鐵證如山,不說就讓你脫三層皮,別想活著出去。副局長楊策說:你不說就整死你。”
李久明寫到:“他們將電線系在我的腳趾、手指上實施電刑。我喊冤枉,他們就用布堵住我的嘴,並說要電我的下身。”
李久明說:“2002年8月26日晚8時,王建軍開始第二次刑訊逼供。王建軍、楊策等人把我從看守所帶到一間提訊室,讓我戴著手銬、腳鐐,在提訊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讓我睡覺,一閉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憶道:“在這7天8夜裡,王建軍、楊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後刑訊逼供,採用的手段是灌涼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機燒、打耳光等。他們買來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麵,用芥末油和辣椒麵兌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裡;把水瓶放在頭上讓我頂著,掉下來就灌涼水。一次,他們往我肚子裡灌了一箱礦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說:“在生不如死的情況下,我只好被迫承認。因我並未實施犯罪行為,只好在審訊人員的誘導下不斷修改筆錄。”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枝罪對李久明提起公訴。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久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102976.58元。

疑點重重

該案進入二審後,河北省功成律師事務所李樹亭擔任二審辯護律師。李樹亭在閱卷時發現,此案存在許多疑點和違反法律程式之處:
一是公訴人對李久明故意殺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這次口供所說的作案過程和細節,包括從哪裡入室、如何行兇、從何處逃跑等等,與辦案人員的現場勘查筆錄根本不符。
例如,李久明在《訊問筆錄》中供述:7月12日作案時,把繩子拴在被害人郭某、宋淑麗夫婦家的樓頂一根鐵棍子上,從頂樓下到三樓進入郭家南陽台,在陽台上用匕首扎傷郭某,在門廳扎傷宋淑麗,然後開門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門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
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兇手當時是將一條尼龍繩系在樓內3樓和4樓間的樓梯扶手上,從樓梯轉角處的窗戶爬到北陽台外,從北陽台進入廚房實施作案,一雙棕色皮涼鞋遺留在案發現場。
二是公訴人指控李久明為泄私憤,殺傷郭某、宋淑麗缺乏證據。李久明缺乏作案動機。李久明與受害人宋淑麗的妹妹有曖昧關係。這種關係對受害人郭某、宋淑麗並未造成任何損害;郭某、宋淑麗也從未阻撓過妹妹與李久明之間的這種曖昧關係,李久明為什麼要殺害郭某、宋淑麗?受害人郭某也曾親口陳述:李久明與他和妻子宋淑麗沒有過矛盾。
三是李久明沒有作案時間。根據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偵查結論,案件發生時間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而李久明的話費清單顯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時10分49秒,李久明正在家中與宋淑紅通話。正打著電話,宋淑紅告訴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讓李久明找車送他們去醫院搶救。
四是李久明被捕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些公安人員在偵查階段對自己刑訊逼供。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我國於1986年12月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證據可用於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
上述法律和國際公約明文規定,如果李久明所說的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屬實,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2003年2月14日,根據李久明提供的線索,該案辯護律師李樹亭先後找到了曾與李久明羈押在看守所第5號監室的代守寶、郭畢生、曾在看守所第13號監室居住、在李久明進所時為其檢查過身體的張寶軍。張寶軍、代守寶、郭畢生分別證實了李久明進所時身上有傷的事實;代守寶同時證實他讓郭畢生、董存為李久明擦傷、護理的情況;郭畢生陳述了他和董存為李久明護理的經過。
2月15日,在唐山監獄,李樹亭會見了為李久明擦洗護理傷口的董存,印證了李久明身體受傷和治療的事實,從一個側面證實了公安人員對李久明確有刑訊逼供行為。
2004年2月18日,李樹亭將二審辯護意見提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李樹亭在辯護意見中指出: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李久明故意殺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枝一案,事實嚴重不清,證據極端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卻作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李久明無罪。

真相大白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流竄大半箇中國實施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的蔡明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宣判後,蔡明新表示認罪伏法。就在執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個“驚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竄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開發區冀東監獄家屬院友愛樓6號樓309室盜竊並殺人後成功脫逃。
此時,唐山市公、檢、法三級機關偵查、指控並判處死刑的“7·12特大殺人案”的“兇手”李久明已被關押在看守所達兩年之久。
2004年8月17日晚,李久明的一親友突然接到了一位自稱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知情人”的男性匿名電話。電話中稱:唐山市公安局接到了從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發來的一份協查通報。通報上說,羈押在該分局看守所的一名叫蔡明新的犯人供認,2002年7月12日凌晨發生在冀東監獄家屬區友愛樓6號樓309室的盜竊、殺人案是其所為,請予以查證。南堡公安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已趕赴溫州提審蔡明新。
這位親友馬上給李久明的辯護律師李樹亭打了電話。第二天上午,李樹亭趕赴溫州。
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說,犯人蔡明新確實曾供述本人於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東監獄家屬區友愛樓6號樓309室進行盜竊並殺人後逃走。
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辦案人員介紹說: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但是蔡明新不同。在偵查過程中,他非常痛快地供認自己搶劫、強姦、殺人的犯罪過程,讓人感覺十分異常。因此,我們懷疑蔡明新還隱瞞有其他犯罪行為。果然,經過耐心地詢問,蔡明新供述了其在2002年7月12日進入河北省冀東監獄家屬區友愛樓6號樓309室盜竊、殺人的經過。我們對蔡明新的供述做了筆錄,並立即將有關情況上報到溫州市公安局。與此同時,我們還將此情況作為案件線索通報給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希望對方予以查證。
這位辦案人員還說,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曾趕赴溫州對蔡明新進行了提審,但此後就再也沒了下文。如果唐山警方再不能把查證情況及時反饋回來,我們將把相關情況整理後上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對蔡明新暫緩執行。
2004年8月30日,李樹亭將調查了解的全部情況整理成《情況反映》,緊急寄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對蔡明新“刀下留人”,對蔡明新案進行徹底審查。
李樹亭告訴記者,由於蔡明新是在對其判決生效後供述了曾在冀東監獄家屬區的作案經過,所以,無論是在溫州市檢察院的公訴材料中,還是在溫州中院的判決書中都沒有關於蔡明新在冀東監獄家屬區入室作案的相關材料。如果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證屬實,對李久明來說是不幸中的萬幸,對社會來說,該案所透視出的在辦案中應堅持的法律原則和對生命的尊重則更具有法制意義。

最後結局

溫州警方的《協查通報》發給唐山警方已經兩個多月,王建軍和楊策也去提審了蔡明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派人到溫州中院了解過蔡明新一案的情況,案情可以說已真相大白,但協查結果遲遲未反饋給溫州方面。如果再拖下去,蔡明新被執行死刑後,李久明冤案昭雪更加困難。
2004年9月3日,某法學專家得知此案後,上書中央有關領導,反映李久明一案存在的問題。
2004年9月13日,中央領導做出批示:嚴查此案,不要冤枉好人,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隨後,河北省委主要領導對此案做出重要批示。2004年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組長的特偵組赴溫州查證蔡明新供述情況的真實性;赴唐山調查對李久明刑訊逼供相關情況。
同年9月24日,赴溫州特偵組核實了蔡明新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東監獄家屬區友愛樓6號樓309室郭某家入室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
10月7日,河北省公安廳組成特偵組進駐唐山。
11月26日,在經歷了866個蒙冤負屈的日夜後,李久明被無罪釋放。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整整一年。
2004年12月,涉嫌刑訊逼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等7名有關人員被依法逮捕。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來的國家賠償款48000元。
2005年1月23日,河間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王建軍、楊策等7人刑訊逼供案。
一場冤案最終真相大白。

案件結局

2005年1月23日早上8點,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對震驚河北乃至全國的唐山市公安局民警刑訊逼供案在此開審。接受法庭公審的是包括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聶曉東、刑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張連海、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盧衛東、教導員黃國鵬、刑警支隊一大隊民警宋金全在內的7名民警。

此次刑訊逼供案所涉及的人數之多、級別之高,全國罕見。

庭審分兩天舉行第一天受審的是盧衛東、黃國鵬、張連海、宋金全4名民警,第二天出庭受審的是王建軍、楊策、聶曉東3名民警。在第一天的庭審中,可容納300人的大審判庭座無虛席,一位面容清瘦,略顯憔悴的中年人默默地坐在法庭的後面。他就是這次特大刑訊逼供案的受害人李久明。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流竄大半箇中國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的“天生罪犯”蔡明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宣判後,蔡明新表示認罪服判。然而,就在執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卻道出了一個“驚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躥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開發區冀東監獄家屬院友愛樓6號樓309室盜竊並殺人後成功脫逃。

這一“坦白”供述,使得溫州警方不得不決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打報告請求“槍下留人”。而在此時,唐山市公檢法機關偵查、指控並判處死刑的“7·12”特大殺人案的“兇手”,原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部主任、二級警督李久明已被關押在看守所達兩年之久。

案件法理

“無罪推定”才是辦案準則

杜培武冤案的詳情,杜培武系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其妻與雲南省某縣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有染。一天,杜妻與王某在汽車中雙雙被槍殺。杜培武涉嫌故意殺人被捕。公安人員在對杜培武進行詢問時採用了多種刑訊手段逼取其口供。杜培武忍受不住刑訊,被迫承認了所謂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一審法院判處杜培武死刑,二審法院改判杜培武死緩刑。真兇因另案案發,供認系殺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案情大白於天下,杜培武冤案得以昭雪。

李久明案與杜培武案有諸多相似之處。在庭審時,兩人均提出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行為。杜培武在庭審時出示刑訊證物———血衣,李久明所寫的控告書多處提到訊問人員的多種刑訊行為。杜李二人所提出遭到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主張,法院培養採納。

儘管杜李二人百般申辯,案件本身疑點叢生,但最後兩人均被判處死緩。

杜培武一案被害二人均已死亡,但由於案件證據存在矛盾之處,一審法院判處死刑,二審法院為留有餘地將杜判為死緩刑,杜培武不幸中之萬幸,在真兇落網後重獲自由。

李久明一案,犯罪嫌疑人蔡明新另案被判處死刑。蔡在被判死刑後供述自己曾於2002年7月12日在冀東監獄家屬區入室搶劫、殺人經過。至此,李久明案峰迴路轉。

杜李兩案均系疑案,學術界對疑案有三種定義:一、疑案是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難以判決的案件;二、疑案是指罪與非罪難以認定的案件;三、疑案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和此罪與彼罪界限不清的案件。疑案在證據上看是在定罪情節上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犯罪人為何人,犯罪事實的具體內容和情節都無法準確判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疑案恰恰無法作到這一點,犯罪人是何人,犯罪的具體情節,現有證據難以得出排他性的結論,證據之間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正由於疑案證據存在上述缺陷,無法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對疑案作出“疑罪從無”的處理主要是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的體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之所以確認“無罪推定”原則,是因為“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便公認的一項重要司法準則。“無罪推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根據“無罪推定”,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之前,應當在法律上推定其無罪。

但是相當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員頭腦中尚存“有罪推定”概念,對犯罪嫌疑人先入為主,信奉罪從供出,對被訊問人濫施刑訊毒刑,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

確認無罪推定,可以正確地處理疑案。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控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控方對於指控的犯罪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即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我國的有罪證明標準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據以定罪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每個證據必須與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具有證明力;屬於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有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實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它一切可能性的惟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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