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08年6月6日9時30分許,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橋功能區域城市管理大隊金楊分隊在浦東新區金楊路、棗莊路附近巡邏、整治過程中,對王志民等人違章設攤及放置廣告行為暫扣其廣告牌。王志民等人隨即於10時10分許趕到金楊城管分隊的辦公場所,無理要求發還被扣物品,並於執法人員發生衝突。朱輝等人將王志民強行拉入男廁所內以避開大廳內的監控錄像,並分別按住王志民進行圍毆。經法醫學鑑定,致使王志民構成重傷。
事發後,朱輝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現,並在其家屬協助下積極賠償及補償王志民的經濟損失。
朱輝身為中共黨員,故意傷害他人,其行為觸犯刑律,嚴重違反了黨紀。為純潔黨的隊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經中共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楊社區(街道)工作委員會決定,報浦東新區紀委常委會2009年7月17日批准,給予朱輝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09年7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