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8年10月,朱冬生任鎮江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年7月,朱冬生任鎮江市房產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年11月,朱冬生任鎮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10年2月,朱冬生任鎮江市民防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年12月,朱冬生任鎮江市民防局調研員。
人物事件
偵查刑拘
2014年9月1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查,依法對朱冬生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9月2日被監視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長朱冬生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19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朱冬生以涉嫌受賄罪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鎮刑二初字第0000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朱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951300元及違法所得人民幣387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6月11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江寧監獄於2017年8月17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10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朱冬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