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生[鎮江市民防局原局長]

朱冬生[鎮江市民防局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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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冬生,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於江蘇省鎮江市,漢族,大學文化。 鎮江市民防局原局長(正處級)。

2014年9月2日被監視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被逮捕。 2015年1月19日提起公訴。 2015年5月2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7年10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對罪犯朱冬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人物履歷

1998年10月,朱冬生任鎮江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年7月,朱冬生任鎮江市房產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年11月,朱冬生任鎮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10年2月,朱冬生任鎮江市民防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年12月,朱冬生任鎮江市民防局調研員。


人物事件

偵查刑拘

2014年9月1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查,依法對朱冬生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9月2日被監視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長朱冬生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19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朱冬生以涉嫌受賄罪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鎮刑二初字第0000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朱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951300元及違法所得人民幣387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6月11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江寧監獄於2017年8月17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10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朱冬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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