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溪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市科學技術計畫中安排實施,由項目承擔單位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條 本溪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全市科學技術計畫的主管部門,歸口負責編制、組織實施本溪市科學技術計畫(包括年度科學技術計畫、科技發展五年專項計畫及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具體負責各類科技計畫的組織申報、評審論證、綜合平衡和編制下達;對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組織項目執行效果評價、驗收和鑑定;負責項目經費的籌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負責國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廳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論證、資金落實及實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承擔項目的單位應為獨立法人單位,其經濟類型應符合國家科技費用使用對象的規定,並具備一定的科研和技術開發能力,及相應的人員、財力、物質等基本條件。
第四條 科技資金是實施項目的重要保證條件,需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種方式籌措。主要有:財政科技三項費用、金融貸款、其它非金融機構投資及社會融投資。資金使用要追蹤問效,突出使用效果,突出市科技計畫實施的作用。
第五條 本溪市科學技術計畫由年度計畫、科技發展五年專項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成。年度科學技術計畫由科技攻關、科技環境與能力建設、科技產業化三個層次,科研攻關計畫、社會發展計畫、政策法規與軟科學研究計畫、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重點新產品計畫等子計畫,及高新技術企業創業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海外學子創業資金、廠院(校)科技合作資金等重大專項計畫組成。
一、年度科學技術計畫
(一)科技攻關。包括工業、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攻關,其中工業和農業科技攻關主要解決對重點領域發展具有牽動性的重大技術問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製和重大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社會發展領域科技攻關主要解決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保證可持續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科技環境與研究開發能力建設。包括為我市科技事業發展和政府科技決策提供依據、諮詢的政策法規和軟科學研究;提高我市科研基礎條件與水平的重點實驗室;孵化高新技術及其產品、提高我市研究開發能力的研發中心;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系列化的工程技術中心;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服務中心;示範現代農業技術及工廠化農業的農業科技園區和高新技術園區;提供技術交易、項目評估論證等中介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組織,保證科研條件與手段的實驗動物及科技扶貧和科學普及等。
(三)科技產業化。包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新產品計畫及高新技術企業創業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海外學子創業資金和廠院(校)科技合作資金等四個專項資金計畫。專項資金將按照市場與計畫相結合的方式管理、運行。在立項、經費配置、項目驗收等關鍵環節,主要依託專家體系及中介機構。
火炬計畫主要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大項目;星火計畫主要支持農業科技產業化和鄉鎮企業技術升級;新產品計畫主要鼓勵企業技術創新並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高新技術企業創業資金主要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主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海外學子創業資金主要支持海外學子在我市創業,擴大科技對外開放,加強高新技術成果、人才的引進對接;廠院(校)科技合作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我市各類企業與國內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高新技術合作項目。
二、科技發展五年專項計畫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由市科技局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具體組織制定與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本溪市年度科學技術計畫的管理。本溪市五年發展專項計畫、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專項計畫的相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計畫項目的申報
第七條 每年十一月份,市科技局依據科技發展五年計畫及中長期發展規劃,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和科技發展實際,在充分調研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出下一年度指導全市科技發展的年度科學技術計畫編制指南,公布優先資助的重點領域和課題等,作為下一年度科技計畫申報工作的指導性檔案,並以計畫工作會議、新聞媒體或其它形式公開發布、公告。
第八條 凡申報項目的單位,必須填寫本溪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申報書。項目申報書格式可從本溪市科技局網站下載。經專家評審通過後的項目,根據需要報送有關書面材料及附屬檔案,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國內外研究發展趨勢、研究內容、技術指標、技術路線、現有基礎、進度安排、資金計畫、承擔單位和人員、經濟、社會效益等項內容應做到詳細、具體、真實。
具體申報要求按當年科技計畫編制指南要求辦理。
第九條 市科技局一般為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一次集中受理項目申報,個別特殊項目可隨時受理。
第三章 項目的立項
第十條 項目立項前要經過招投標、專家評審或中介機構組織的評估論證等程式,市科技局以專家評審或中介評估意見為確定項目立項的重要決策依據,並結合頂層設計目標、綜合平衡後立項。
科技計畫招標項目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有關業務處分別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並進行調查核實,經初步平衡後,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結合本溪實際情況建立項目專家人才庫。設立項目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若干評審小組,每組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主要由有關技術、經濟、管理、金融、科技情報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項目論證前根據每批項目的技術領域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專家組成人員,組成專家評審小組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推薦列入市年度科技計畫的項目進行評審論證。評審論證按計畫類別或技術領域,採取申報材料與具體答辯相結合以及網上評審等方式進行。
專家參與評審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小組對被評審項目的立項背景或意義、技術水平、技術關鍵及路線、市場需求、經濟社會效益資金籌措及使用、單位技術及經濟實力、研究人員及管理能力、產業基礎等方面進行嚴格評審,對重點項目可以直接聽取申報單位的申報說明,並按統一標準作出項目定性、定量評價,將項目分為A、B、C、D四類。A類為重點推薦項目,B類為推薦安排項目,C類為建議暫緩安排項目,D類為建議不可安排項目。
第十五條 對被評審為A、B、C類的項目,將建立項目庫,進行跟蹤,D類項目通知申報單位,並註明落選原因。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採取集中評審方式進行,一般每年一~二次,安排在項目受理結束後的二個月內。
國家項目和省項目申報評審根據國家和省具體通知進行。
第四章 計畫的編制與下達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在專家評審、中介機構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年度科技計畫編制指南,對各類計畫項目進行平衡比較,確定各類計畫項目及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各項目所需科技經費及科技資金總量等情況給予綜合安排,編制出年度科學技術計畫。年度計畫中,各計畫層次、各類計畫之間要相互銜接、相互配合、互為補充、各有側重。
第十九條 年度科技計畫由市科技局黨組最終審定後,報主管市長審批下達。對重大項目可採取一次立項、接轉安排、滾動實施、連續支持,通過年度計畫下達。
第二十條 國家、省各類科技計畫的轉發、下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科技局各有關專業處負責。
第五章 計畫項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本溪市年度科技計畫的重大項目實行契約制或目標責任制的實施組織管理方式,明確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目標責任書的內容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以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和科技計畫下達的指標為依據制定,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市科技局有關業務處為項目甲方代表,處長為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責任人應對計畫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報告執行情況,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項目按計畫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跨年度實施和上一年暫未完成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單獨進行項目中期評估,項目承擔單位應填報《本溪市科技計畫項目中期評估申報表》,同時報送《本溪市科技計畫項目中期評估報告》,市科技局根據中介機構對項目作出的中期評估結果,研究確定項目是否接轉到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條 科技計畫下達後,重大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在二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契約書,契約書一式四份,由市科技局統一編號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支出按《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財工字[1996]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對科技三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單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各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要配合市財政局、科技局做好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項目單位要按要求及時將經費的使用情況報市科技局、財政局。
第二十五條 科技三項費連續資助的項目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實行年度執行報告制度。年度計畫下達後,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有關業務處室報送一次項目執行情況階段總結。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科技局有關業務處室、各縣區科技局要對歸口管理的各類計畫及項目、本縣區安排的計畫及項目進行全面總結,並將總結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和計畫處,由計畫處對全市科技計畫及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年度全市科技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契約、責任書有關條款、約定,對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進度、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跟蹤管理。對項目執行不利,經費使用不當,或由於項目承擔單位主管原因造成項目失敗的承擔單位,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調整或撤銷計畫的通知,調整或撤銷計畫項目,並調整相應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逐步建立對重大項目的中期評估和計畫項目完成後的終期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我市列入國家、省級計畫項目的管理按國家、省有關要求進行。
第六章 計畫項目的驗收、鑑定、結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後應及時提出項目鑑定、驗收申請,填報《本溪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申請書》,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契約書中簽訂的有關條款,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及決算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項目依據科技計畫鑑定、驗收的有關規定要求組織鑑定、驗收。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予以鑑定、驗收,並進行登記。
第三十一條 只完成階段性成果的計畫項目,市科技局將組織專家對階段性成果作出評價意見,視同本項目的結題。
第三十二條 因客觀因素無法繼續進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項目的申請報告,由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審查後,做出結題意見。尚未使用的資金需退回市科技三項費用專戶。
第三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中,需調整項目的實施目標、內容和改變研究方向、技術路線等的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核實後,對原計畫作出調整意見,並對經費作必要調整。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項目的獎勵按現有國家、省、市科技成果獎勵制度、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在計畫下達後二個月內仍不辦理有關立項、撥款手續的項目,市科技局將下達催辦通知,限期辦理,對仍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其經費指標由市科技局、財政局下達調整計畫,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條 對項目組織管理不力、經費使用不當及由於人為因素造成項目失敗、不按要求反饋執行情況、不按時報送項目總結等情況的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作出限期改進、補報,直至撤銷計畫、調整經費等不同處理,並暫緩受理該單位以後的項目申報。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的成果主要指契約約定所完成的、與研究開發目標有關的科學發現、發明或其它科技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轉讓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著作權)、發明權和其它科技成果權。
第三十八條 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外,項目單位或個人發表論文等應註明市科技計畫資助等字樣,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轉讓等應事先取得市科技局的同意,並優先在市內轉讓。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