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所需材料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非直系親屬遷入的,提供戶主同意遷入及在此居住證明;農業人口遷入的,提供村委會同意接收證明;
4、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提供本地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契約原件和複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複印件;無房產證明的提供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契約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複印件。農業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5、本地大中專院校畢業分配的:本地生源提供《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與就業報到證一致)的證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學校證明。非本地生源提供中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報戶口介紹信,市局或分縣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與就業報到證一致)的證明。
辦理流程
一、受理
二、審核: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辦理。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準: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二)存檔材料齊全規範
辦理時間
手續齊全立即辦理。
辦理地點
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受理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