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

因此,我們可以將未確認融資費用視為承租方必須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資而產生的利息,因為融資租賃本身就包含了融資的目的。 但是如果把“未確認融資費用”理解為尚未支付而應預提的待到以後分攤的財務費用,那么,它就具有負債(備抵)類科目的內容。 因此,筆者贊同對“未確認融資費用”作雙重理解,即資產類科目的形式、負債類科目的內容。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第8條和第9條規定了承租人在融資租賃條件下租賃開始日應進行的會計處理。在租賃開始日,企業融資租賃資產超過企業資產總額30%時,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顯然,這只是未確認融資費用產生的分錄表現,即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差額,而其實際的經濟意義源於融資租賃的成立與確認。將一項租賃交易確認為融資租賃,意味著在實質上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從出租方轉移給了承租方,這時對於承租方而言,無論是從會計處理還是從經濟實質上,都將此項資產視同自有資產,可以認為,承租方購買了該項融資租賃資產。承租方通過一次交易達到了既融資又融物的目的。
但是如果承租方不選擇這種方式,而是通過資本市場向其他金融機構直接融資和借貸來獲得必要的資金,然後再通過商品市場購買所需的資產,即通過兩次交易也能達到融資和融物的目的。不過這樣的話承租方就必須償還所借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我們可以將未確認融資費用視為承租方必須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資而產生的利息,因為融資租賃本身就包含了融資的目的。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的性質
《企業會計制度》在“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部分將“未確認融資費用”作為資產類科目,但在《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和《企業會計準則-租賃》指南中,卻都同時規定:在編制報表時,對“長期應付款”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顯然,這裡出現了前後矛盾:如果將“未確認融資費用”規定為資產類科目,那么應將其餘額列示在報表的資產項目中,而不應從“長期應付款”項目中抵減;如果從報表列示的角度說它是負債(備抵)類科目,那么就沒有必要將其規定為資產類科目。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所反映的內容,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應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的未實現的融資費用,換一個角度,我們可將其理解為由於融資而應承擔的利息支出在租賃期內的分攤。儘管如此,對於承租方來說,“未確認融資費用” 既不是在未來預期可以為其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的項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經支付待到以後期間攤銷的待攤或者遞延項目,所以,將“未確認融資費用”作為資產類科目是沒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從會計分錄形式看,它首次確認出現在會計分錄的借方,而且後來攤銷時轉到了“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這樣就具備了資產類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時,“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也不符合傳統財務會計模式配比機制下的負債類科目的性質,這一點僅從會計分錄形式就可以說明。但是如果把“未確認融資費用”理解為尚未支付而應預提的待到以後分攤的財務費用,那么,它就具有負債(備抵)類科目的內容。從這個角度出發,也就不難理解在編制報表時,對“長期應付款”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了。因此,筆者贊同對“未確認融資費用”作雙重理解,即資產類科目的形式、負債類科目的內容。
三、賬務處理 :
(一)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支出”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當期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應按租賃準則確定的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本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當期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或 “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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