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市公司,授予經營管理者的股份期權總量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原有總股本的5%和流通股的10%。 股份期權的有效期從股份期權授予日起開始計算,原則上不超過8年。股份期權被授予人過期沒有行權,則自動失效。股份期權被授予人中,高級管理人員行權所獲得的股份,在任期間不得轉讓。離任經審計確認無弄虛作假行為,3年後方可轉讓其所獲得的股份;其他人員行權所獲得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該種持股方式適用於上市公司和計畫上市的高科技、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股份公司;
行權後獲得的股份,屬於限制轉讓的,由企業董事會託管;
股份期權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
企業送股、配股或拆細股份時,應對尚未行權的股份期權作相應調整;
企業的控股股東發生變化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應提前告知股份期權被授予人,經企業同意允許股份期權被授予人提前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