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投資企業高新技術引進規定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投資企業高新技術引進規定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規。該規定於2001年8月24日以內閣決定第44號通過。

條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為鼓勵外國人投資企業引進高新技術,制定本規定。
第二高新技術包括外國人投資企業向共和國領域內首次引進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信息產業技術、科學研究部門的技術以及由國家鼓勵的部門的技術。
第三外國人投資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的有關工作由中央貿易指導機關統一掌握和指導。
第四本規定適用於引進高新技術的外國人投資企業。

第二章:高新技術的審查和登記

第五外國人投資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的檢查和登記工作由中央科學技術行政指導機關主管。
第六外國人投資企業引進高新技術,應當接受高新技術有關審查。此時,應當向中央科學技術行政指導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必須載明申請人名稱、企業形式、企業所在地,高新技術名稱等內容,並附加技術經濟效益資料等必要的檔案。
第七高新技術審查申請書應當自接到之日起二十天內審查。
第八高新技術的審查工作需要由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
第九高新技術的審查工作完畢後,應當製作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必須寫明有關內容,並附加評定結果。
第十中央科學技術行政指導機關將外國人投資企業引進的技術評定為高新技術的,應當辦理登記,向有關外國人投資企業簽發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並將其情況通報中央貿易指導機關、中央財政機關和中央海關機關。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必須載明外國人投資企業的名稱、引進的高新技術名稱、登記日期、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優惠

第十一對領取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的外國人投資企業,予以優惠。
第十二優惠只適用於引進高新技術的行業和指標。
第十三優惠期間自領取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以減稅、免稅等方法給予優惠。
第十五外國人投資企業領取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的,其企業所得稅率為引進高新技術的行業和指標的決算利潤的百分之十;經營引進高新技術的企業十年以上的,或者引進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行業和指標相應的年度決算利潤超過外國人投資企業總決算利潤的百分之七十的,從開始獲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和第五年,最多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外國人投資企業信息產業技術、科學研究部門的技術以及國家鼓勵的部門中領取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的,從開始獲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和第五年,最多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根據國家要求,在共和國境內銷售引進高新技術而生產的商品的,免徵銷售商品相應的交易稅和生產該商品所利用的進口物資的關稅。
第十八引進高新技術而生產的商品質量達到國際市場水平,或者因沒有銷路而在共和國境內出售該商品的,第—年免徵關稅和交易稅,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免徵關稅。
第十九由於優惠關稅和交易稅而積存的資金可以用於外國人投資企業的新技術開發和引進等項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領取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的外國人投資企業未按照登記證書註明的規定搞經營活動的,中央貿易指導機關應當向中央科學技術行政機關通知其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一因引進高新技術而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請共和國的仲裁或者審判機構解決。
第二十二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給予罰款、停止優惠待遇、吊銷高新技術引進登記證書等行政制裁;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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