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政府各類會議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辦理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委、辦、廳、局和其他市傳送市政府的公文。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督促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對市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市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負責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

(六)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市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七)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以及市政府各項政策、決策組織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指導、監督全市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九)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

(十)統一刻制、頒發市政府各部門及副處以上事業單位的印章。

(十一)負責市政府駐外辦事處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代理市長:高鍵

黨組成員:王加關

常務副市長:陳耳東

副市長:韓文讓、張天茂、田東

秘書長:張祥

工作部門

·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朔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朔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朔州市教育局

· 朔州市科學技術局 · 朔州市公安局 · 朔州市監察局 · 朔州市民政局

· 朔州市司法局 · 朔州市財政局 · 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朔州市國土資源局

· 朔州市環境保護局 ·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朔州市交通運輸局 · 朔州市農業委員會

· 朔州市水務局 · 朔州市林業局 · 朔州市商務局 · 朔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朔州市衛生局 · 朔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朔州市審計局 · 朔州市煤炭工業局

· 朔州市體育局 · 朔州市統計局 · 朔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朔州市旅遊局

· 朔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朔州市糧食局 · 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朔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朔州市規劃局

行政區劃

地名駐地行政區劃代碼郵編
朔城區北城街道140602036000
平魯區井坪鎮140603038600
懷仁市雲中鎮140681038300
山陰縣岱嶽鎮140621036900
應縣金城鎮140622037600
右玉縣新城鎮140623037200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朔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積極實施依法治市、科教興市戰略,加速推進塞外最宜居、最宜發展城市建設,實現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持執政為民、執政興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高昂的鬥志、振奮的精神、紮實的工作,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四、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應急能力,確保市政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工作。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秘書長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九、市長出訪、出差、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局主任、局長,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責。
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省政府的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行使職能。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防範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鼓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信用朔州”建設,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運作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制度,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以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或朔州經濟開發區的,應事先徵求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要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定期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逐步建立重大決策績效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於關係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要建立跟蹤問效制度。對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的,要追究決策者的責任。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訂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或負責審查,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四、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維護法制的統一;必須緊密結合本市實際,加強調研、論證和聽證,具有可操作性;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好銜接工作,提高權威性。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責範圍,標題中不得冠以行政區域名稱。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本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朔州日報刊登,並在市新聞媒體發布訊息。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二十五、加強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省政府備案。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機構依照《山西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規定》,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規範行政行為,特別是依法規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收費等行為,保證行政執法主體合法、程式規範。
二十七、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決貫徹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積極推進綜合執法。

第六章 報告工作和行政監督制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二十九、市政府一般應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全面工作情況。對省政府的重點工作、交辦的重要事項,以及我市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
三十、市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要向市委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區政府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執行情況及本部門、本縣區下一階段工作安排。遇有重要情況或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實行重大緊急情況報告責任制。市政府重大緊急情況報告工作由秘書長直接領導,分管副秘書長具體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重大緊急情況報告工作由第一責任人負總責。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同時,自覺接受市人大、市政協和廣大市民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並認真接受下級政府及其部門對市政府和部門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不斷提高辦結率和滿意率。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民眾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對信中反應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切實為民眾排憂解難。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和民眾反映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的整改情況要向社會公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和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規範程式,嚴格責任追究,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七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不得用公款旅遊或變相用公款旅遊。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及省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章 學習和調研製度

四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崇尚實幹,崇尚創新,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提高理論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形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調查研究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經濟社會發展基礎性、戰略性問題的研究,搞好中長期發展規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點、熱點、焦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市政府領導每年至少用兩個月時間,通過深入基層和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調研。調研題目由市政府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四十六、市政府要充分發揮研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智囊作用。市政府辦公廳要強化調研職能,建立調研網路,跟蹤經濟社會發展,為市政府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對市領導關心重視的問題,加大調研力度,尋找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四十七、市政府要加強信息工作,不斷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水平。要及時收集匯總、分析預測和跟蹤反饋信息,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逐步建立健全覆蓋面廣、反應靈敏、傳遞快捷、處置準確的信息網路體系,保證信息及時、準確、有效,發揮好信息的指導服務作用。
四十八、市政府堅持人民民眾建議徵集制度,拓寬政府與人民民眾聯繫的渠道。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市政府視情況召開全市性會議部署工作。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政府組成部門的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討論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有關全市的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會議內容,吸收不屬政府組成人員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縣區的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邀請市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以及人民團體、新聞單位的負責人列席。
五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國家、省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研究制定上級政府和市委下達的重要任務的落實措施;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市長助理、軍分區領導、與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五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屬於市長、副市長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研究處理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參加會議人員由召集會議的市長、副市長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確定。
五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程式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會務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五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分管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會議議定事項由有關部門負責落實,辦公廳負責督辦,督辦落實情況可分別以口頭、簡報、專題報告等形式報告市政府領導;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報導稿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請市長審定。
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會議議定事項由分管副秘書長牽頭督辦。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需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取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要搞好會前協調,做好籌備工作,確保質量效果。凡需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定的重大事項,會前應深入調研,充分協調。市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一般應屬於執行、實施、推進過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凡需要市政府作出決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大問題,經市長辦公會議基本協調一致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

第十章 公文報送與審批制度

五十八、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和省、市政府及辦公廳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文一報,不得多頭主送,不要越級請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須先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主動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由,並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告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六十、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或需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向主管部門行文,不要直接報送市政府。
六十一、凡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市長審批。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應先轉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六十二、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副市長簽發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事關全局的重要公文,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簽發;市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的,由秘書長審核簽發或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必要時呈報市長簽發。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遵守行文規則,注重行文效用,進一步精簡公文。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涉及有關部門的,應當事先協商,聯合行文。
六十四、加強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實現公文網上審批、傳遞,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制度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秘書長直接領導,分管副秘書長具體負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及相關副處級以上領導輪流帶班;帶班時間從當日八時至次日八時。重大節假日或非常時期要加強值班力量。
帶班領導一般應在崗帶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崗,不得離開朔州市轄區,並開通手機,因工作聯絡或查崗,必須在20分鐘內用所在地固定電話聯繫;離開朔州市轄區,應事先向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請假,並將調整後的帶班情況通知辦公廳辦公室和應急辦值班室。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及信息蒐集、處理、報送制度,對發生在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縣區的重大情況和突發事件,在及時做好處置工作的同時,必須在接報後第一時間,以《值班信息》形式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在接報後1小時內報省政府。如遇特別重大的緊急情況,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區政府的值班人員在向本部門、本縣區負責同志報告的同時,要迅速報告市政府。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門、本地區存在的影響穩定的重點和熱點問題,掌握重大社會動態,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應對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六十八、市政府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值班工作的監督檢查,嚴禁遲報、漏報、瞞報等現象的發生,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章 政務督查制度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務督查工作責任制,切實加強政務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七十、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範圍和內容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和檔案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議案、建議、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熱點、難點和突出問題;市政府領導指示、交辦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檢查的事項。
七十一、政務督查要堅持依法督辦、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進行。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確保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七十二、建立完善的政務督查工作程式,嚴格按照立項、交辦、承辦、催辦、反饋、歸檔等工作程式規範督查工作。
七十三、政務督查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各級領導要親自督促檢查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對市長、副市長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項主動督辦,並及時報告。市政府督查機構要圍繞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重點工作,認真進行定期督查;針對市政府階段性工作任務和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和突出問題,積極開展專項督查;既要完成好領導同志交辦事項,有批必督;又要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做到應督必督。

第十三章 政務活動安排制度

七十四、為保證市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部門和縣區召開的業務會議以及慶典、剪彩等事務性活動。除緊急重要事項或市政府領導直接安排外,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一般不要當面向市政府領導請示匯報。
七十五、凡需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國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召開的會議及重要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會議活動要求和市政府領導分工提出擬辦意見,報請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做出安排。
要求向市政府領導當面請示報告工作的,一般由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二科報告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協調處理。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能夠解決的要立即解決並答覆請示單位。確需市政府領導會見的,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提出意見,報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後做出安排。
七十六、國務院及部門領導、省政府領導來朔調查研究或檢查工作,一般由市政府辦公廳制定接待方案,報請市長審定後做出安排。 國務院工作部門的司局級領導和省直廳局級領導來朔調查研究或檢查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接待方案,報請分管副市長審定後做出安排。
七十七、來朔訪問考察團隊的接待工作,實行陪同團制度。陪同團團長負責來賓的迎送和陪同,根據情況分別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市政府辦公廳及有關對口單位共同研究制定接待方案,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七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僑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應將接待計畫分別報市外事辦、市台辦審核後再報市政府。
七十九、境內新聞記者要求採訪市政府領導的協調安排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和新聞辦負責。境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市政府領導的,歸口市外事辦、新聞辦、台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廳協調,採訪的組織工作由市新聞辦負責。

第十四章 工作效能與作風紀律

八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樹立創優爭先意識,主動積極做好工作,認真負責帶好隊伍,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全力開創新的工作局面。市政府領導成員既要分工負責,又要互相配合,精誠團結,形成合力。
八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各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工作和專項任務,市政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對各項重要決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適時通報,並通過檢查考評,表揚先進,批評落後,推進工作。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務必繼續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繼續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模範執行中央提出的“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和“八個堅持,八個反對”,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嚴於律己,率先垂範。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切實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八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八十四、市政府領導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
八十五、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為部門和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八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十七、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出訪、出差和休假,事先應向市長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履行請假手續,事先報分管副市長和市長核准,並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
八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紀律,規範行政行為,堅決杜絕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現象,確保政令暢通。不推諉扯皮,不拖延誤事,不越權行事,不以權謀私。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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