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保險公司的特點
相對於早期的勞合社等承擔無限責任的保險組織,有限責任保險公司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1)公司股東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勞合社等保險組織在成立初期,其成員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就給成員造成了潛在的極大風險——如果經營失敗,成員可能要自己直接承擔責任,甚至會因此導致破產。而有限責任性質的保險公司就避免了這種風險——即使公司經營不善,也不會造成股東過大的損失——頂多損失掉投資到保險公司中的資本而已。
(2)公司股本不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而是根據股東的協定分為相應的額度,這樣可以由股東們根據自己的實際財力投資相應比例的股本。
(3)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例如,依我國法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1—50人;而且,其股東,尤其是原始股東彼此通常較為熟悉,相互間有較強的人身信任關係,所以有限責任保險公司既有資本聯合的性質,又有很強的人合性。
(4)公司管理科學透明。有限責任保險公司一般要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按照法定的方式對公司進行經營和管理,並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實現公司的科學與民主管理。
我國2002年《保險法》第70條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採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所謂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國家投資而成立的保險公司。這種公司在理論上屬於公營性質的保險公司。從世界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來看,公營保險主要對私營保險組織不能或者不願承保的特殊群體和特殊危險——前者如支付能力較弱、保險意識較差的社會低收入群體;後者如農業自然災害風險、戰時航空及海上運輸損失、恐怖事件損失等——進行承保;另外也辦理強制性和政策性保險業務(如失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在我國保險業發展初期,由公營的國有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客觀上可以起到拉動行業快速進步的作用。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隨著社會財富的迅速增加和人們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再將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限制為股份公司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就不太合適了。因此,2009年修改後的《保險法》刪去了關於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有關規定,關於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可直接適用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換言之,目前非國有性質的投資主體也可以設立有限責任保險公司。實踐中我國已經有一些保險公司,尤其是財產保險公司(如美亞、太平等)採取了這種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