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性

有益性,是指專利實施後應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資源、損害人體健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子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檔案中。授子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專利實施後應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資源、損害人體健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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