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Clearance Not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n Import/Export of Toxic Chemicals),是指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納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管理的化學品實施進出口環境管理,簽發準予有關化學品進出口的許可證件。
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監管證件代碼為“X”。
二、適用範圍
1.納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管理的化學品詳見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6號。
2.食品添加劑、醫藥、獸藥、化妝品、放射性物質不列入本管理範圍。
3.納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有毒化學品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116號。
4.術語含義:
(1)化學品,是指人工製造的或者是從自然界取得的化學物質,包括化學物質本身、化學混合物或者化學配製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為工業化學品和農藥使用的物質。
(2)禁止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學品。
(3)嚴格限制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禁止使用,經授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仍可使用的化學品。
(4)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
(5)出口、進口,是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化學品進出口手續的活動,但不包括過境運輸。
三、管理規定
1.有毒化學品進出口:
(1)進出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管理的有毒化學品,海關驗核國家環境保護部簽發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部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審批章”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2)進出口有毒化學品應以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所列數量為限,不允許溢裝。
(3)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份通知單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海關接受報關後收回正本隨報關單存檔。
(4)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實行電子數據聯網核查,一份報關單對應一份通知單。
2.旅客攜帶工業、農業用化學品進境應嚴格按照《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3.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X”,在編號欄填報放行通知單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