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從按照GB/T19630-2011標準開始管理至生產單元和產品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段。
分類
植物生產轉換期
畜禽養殖轉換期
植物生產轉換期
由常規生產向有機生產發展需要經過轉換,經過轉換期後播種或收穫的植物產品或經過轉換期後的動物產品才可作為有機產品銷售。生產者在轉換期間應完全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1、一年生植物的轉換期至少為播種前的24個月,草場和多年生飼料作物的轉換期至少為有機飼料收穫前的24個月,飼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轉換期至少為收穫前的36個月。轉換期內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進行管理。
2、新開墾的、撂荒36個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證據證明36個月以上未使用本標準禁用物質的地塊,也應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3、對於已經經過轉換或正處於轉換期的地塊,如果使用了有機生產中禁止使用的物質,應重新開始轉換。當地塊使用的禁用物質是當地政府機構為處理某種病害或
蟲害而強制使用時,可以縮短植物生產轉換期中第1條規定的轉換期,但應關注施用產品中禁用物質的降解情況,確保在轉換期結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體內
的殘留達到非顯著水平,所收穫產品不應作為有機產品或有機轉換產品銷售。
4、野生採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產可以免除轉換期。
畜禽養殖轉換期
1、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應符合植物生產轉換期中第1條的要求;如牧場和草場僅供非草食動物使用,則轉換期可縮短為12個月。如有充分證據證明12個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質,則轉換期可縮短到6個月。
2、畜禽應經過以下的轉換期:
a)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b)肉用羊和豬,6個月;
c)乳用畜,6個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他種類的轉換期長於其養殖期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