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和依據
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改建,需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適當給予補償。
有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使用權人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退還土地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三、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使用集體土地的,如沒有給農民和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應收回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四、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臨時使用的是集體土地的,應責令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責令限期改正
一、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礦、采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二、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標準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征地補償的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征地補償中要做到多措並舉,進一步規範征地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農民社會保障要求
《通知》要求,要採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範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同時,還應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 《通知》強調,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要求
《通知》對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規範征地程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合理進行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同時,還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妥善解決民眾提出的合理要求;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式;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落實征地批後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通過線上報送系統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