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嚴守的底線,是法制與道德規範內在聯繫性的統一體。
從法律的視角看,會計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法規”不僅包括《會計法》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的會計行為規範,而且還包括其他有關會計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責任。從最一般意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還可以指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利用虛假會計資料進行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財產以及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狹義的會計法律責任僅指《會計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①在賬簿設定、憑證編制、賬目登記、會計政策選擇、會計資料保管、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等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上存在的不規範行為。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授意、指示、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③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的行為。
會計法律責任的起因
會計責任可能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當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出現經營失敗,存在會計差錯、舞弊和違法行為,並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時,就會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的產生。
會計法律責任的成因界定。會計主體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信息虛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脫離經濟活動的現實,對現實發生的特殊經濟行為約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對單位人員出差費用、招待費用、特殊獎勵等,會計制度給予了更多的運用會計估計的權利及會計政策的選擇權,這些權利的運用會因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會計結果。②過失原因,因會計人員沒有完全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錯誤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後果,過失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③欺詐原因,即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因不良動機故意完全不遵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
就我國法律規範體系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二)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中,由於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係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