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員考試

會計員考試

會計職員試的全稱是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員考試是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共分初級會計、中級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職稱三個級別。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每年考試一次,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會計專業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簡介

會計員證書 會計員證書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並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根據現行會計職稱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可以聘用為會計員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的考試也就參照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管理規定。

內容

級別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級別代碼是2

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為3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為2.5小時。

題型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財務管理》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試題全部採用客觀題。《經濟法基礎》科目試題題型與2011年度相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試題題型原“計算分析題”、“綜合題”調整為“不定向選擇題”具體如下:

《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時間

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10月下旬左右。(以當年公布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為準)

會計員考試 會計員考試

計考試辦公室備案。

輔導書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和有關輔導材料,由財政部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財政部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紀律

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要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迴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財政部將對考試考務工作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手續

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定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流程

首次報考人員:

登錄網站—>報考人員必讀事項—>接受網上報名協定—>選擇報考省份—>查看報名流程—>填寫報考信息、照片上傳—>生成報名註冊號—>列印報名表、單位蓋章、考生簽字—>到報名點審核、驗證、交費—>領取報名回執表—>報名結束

非首次報考的考生(上一年參加過職稱考試並有通過科目的考生):

登錄網站—>報考人員必讀事項—>接受網上報名協定—>選擇報考省份—>查看報名流程—>填寫報考信息、照片上傳—>生成報名註冊號—>列印報名表、單位蓋章、考生簽字—>到報名點交費(跨級報考的需要審核、驗證)—>領取報名回執表—>報名結束

日期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考場設定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生比較集中,考場安排困難,確需在縣設定初級資格考場的,須經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並報全國會計協會。

成績管理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暫行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