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13 年8月27日,財政部以財會〔2013〕18號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管理體制、內容與形式、學分管理、、機構管理、師資與教材、監督與檢查、附則8章38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11月20日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予以廢止。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式、技術手段等新變化,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部對2006年11月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18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部隊後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式、技術手段等新變化,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部對2006年11月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財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並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擬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重點;

(四)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許可權;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比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並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從業要求,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路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之間辦理調轉登記時,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後,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後,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會、總會計師協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等教育資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畫、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等,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定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

第六章

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建設應當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加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提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開發社會化,鼓勵社會上有能力的部門和單位按照統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等,參與編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四)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11月20日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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