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二、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會員制機構”),必須具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五、擬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應在開展業務15個工作日前向註冊地證監局、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十八、會員制機構應按規定向註冊地證監局報送相關備案材料,並建立完整的業務資料檔案。

關於發布《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專業化、規範化、個性化的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部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嘗試以會員制方式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但也出現了一些損害行業信譽和投資者利益的現象。為規範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以下簡稱“會員制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已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應嚴格遵守《規定》,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未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的,應在《規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遞交申請,按規定程式取得會員資格。
(二)在《規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按照《規定》第五條要求提交報備材料,履行報備程式。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暫不受理擬新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的報備。
(三)實收資本低於500萬元的機構,須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實可行的增資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資,否則應停止會員制業務。
(四)對現存的不符合《規定》第六條要求的異地會員,必須繼續做好後續服務和投訴處理,但不得新簽訂續招契約。
(五)《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要求的人員,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過考試並完成備案。
(六)應於2005年12月31日前,將存放於其他賬戶的諮詢服務收入全部存入已報備的收費專用銀行賬戶,並按2005年度諮詢服務總收入的5%提取風險準備金,存入已報備的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該筆風險準備資金只有在公司停止開展會員制業務6個月、並已妥善處理所有投訴後方可轉出。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以下簡稱“會員制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及《關於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會員制業務,是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通過電視、電台、網站等媒體或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及行銷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資者招攬會員或成員,提供證券投資信息、分析、預測或者諮詢意見等專業服務,並取得諮詢服務收入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運作方式。
二、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會員制機構”),必須具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三、會員制機構必須具備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資格,按照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開展業務,接受協會的自律監管。
四、會員制機構實收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每設立1家分支機構,應追加不低於250萬元的實收資本。
五、擬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應在開展業務15個工作日前向註冊地證監局、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在履行完報備程式之前,會員制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開展會員制業務。
報備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實收資本情況、業務模式及規劃、人員情況、業務操作流程、契約範本、與媒體簽訂的合作協定、專用銀行存款賬戶及開戶相關協定、風險控制措施、客戶投訴處理方案以及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電話、信箱、傳真、簡訊平台及網址等。
六、會員制機構只能在註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會員(超出此範圍的會員為“異地會員”),不得招收異地會員。
七、會員制機構應當具有清晰的股權結構和最終控制關係,禁止通過控制或共同控制多家機構開展會員制業務;5%以上股權發生變更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會員制機構應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
八、會員制機構的管理和業務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資格:
(一)媒體欄目策劃人員、媒體分析師、指導投資者操作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
(二)董事長、高管人員、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行銷推廣、客戶服務的人員,必須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並由所在機構向協會備案。
九、會員制機構應強化法人責任,以公司法人名義統一對外簽訂合作協定、參與媒體欄目、開立收費專用銀行賬戶、印製契約、招攬會員、簽署會員服務契約、收取服務費用等,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分支機構只能根據公司統一安排,從事客戶服務、投訴處理、信息收集及聯絡等活動,並應留存所在地會員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及其他業務資料備查。
會員制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具備固定的場所,必要的服務設施,足夠的執業人員、客戶服務人員和投訴處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控制機制,並應按第五條要求向註冊地證監局及該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履行報備程式。分支機構應接受註冊地證監局和所在地證監局的監管。
十、會員制機構應在註冊地以法人名義開立或指定唯一的專門用於收取諮詢服務費用的銀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收費專用銀行賬戶”)和唯一的專門用於存儲風險準備金的銀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
(一)會員制機構取得的諮詢服務費用必須全額匯(存)入已報備的收費專用銀行賬戶;該賬戶的資金只能用於提取風險準備金、支付客戶理賠、經營管理開支、股東分紅以及其他合理支付。
(二)會員制機構應對每筆諮詢服務收入按10%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按月歸集並存入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契約到期6個月後,方可在逐筆確認契約到期、有關投訴妥善處理的基礎上按月轉回收費專用銀行賬戶,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從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轉出資金或進行支付,也不得以質押、擔保等方式變相轉出資金。
(三)收費專用銀行賬戶和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應在開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開戶相關協定須載明上述賬戶性質及對賬戶使用的要求。
十一、會員制機構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或以網路、軟體等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時,應在相關欄目及業務發生場所,以醒目方式公示(公告)機構全稱及業務資格證書號碼、參與欄目的執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資格證書號碼。媒體分析師變更所在機構時,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代表變更後所在的機構在相關媒體欄目上從事業務。
通過媒體發表投資意見或建議,必須依據本公司最近1個月內的書面研究報告,並能將相關研究報告及時提供給有需求的客戶。
十二、會員制機構應在相關媒體欄目、業務發生場所、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契約及研究推介報告的首頁,以醒目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電視欄目中應不超過3分鐘提示1次):“本公司承諾提供專業服務,不承諾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也不與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及“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十三、會員制機構應統一印製格式契約,並編號管理,契約首頁應載明投訴電話、收費專用銀行賬戶賬號、戶名及開戶行。會員制機構應確保投資者在簽字時已閱知相關風險提示,未簽書面契約不得收取諮詢服務費用。
十四、會員制機構應建立起有效的客戶行銷及諮詢服務的錄音確認制度,在每個客戶的服務開通時,以錄音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提示內容與第十二條規定的提示內容一致),並留存行銷過程的錄音及客戶認可“盈虧責任自負”的錄音或其他有效確認檔案,供發生糾紛時備查。
十五、會員制機構應設立專門部門和人員獨立處理客戶投訴。對於收到的投訴,相關機構應於次月月底前處理完畢。對於投訴率高、投訴量大或未對客戶投訴及時處理的機構,監管部門將予以重點關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記入監管檔案。
十六、會員制機構必須於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註冊地證監局提交由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對諮詢服務收入是否全部存入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風險準備金計提基礎與比例是否達標等情況進行專項說明。
十七、會員制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應向註冊地證監局及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出具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業務經營誠信、合規及報備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並承諾為違規經營行為及提供的不實資料和虛假信息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會員制機構應按規定向註冊地證監局報送相關備案材料,並建立完整的業務資料檔案。設有分支機構的,也應按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送分支機構相關備案材料,並建立相應的業務資料檔案:
(一)具有控股、參股或共同控制關係的機構情況及其變化,公司股東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聯繫方式及其變化;
(二)主要合作機構清單,與媒體、通訊服務提供商等合作單位簽訂的所有合作協定(複印件),合作媒體的聯繫方式及其變化,專用銀行賬戶開戶銀行、開戶相關協定及其變化;
(三)執業人員與從業人員的名單、證書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部門崗位情況,執業人員所服務的會員名單及參與媒體欄目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或投訴處理職能的部門、人員名單及其變動情況;
(四)以列表方式按類別和推薦日期順序統計的、上個月公開推薦以及向不同級別(類型)會員推薦的證券品種及其變動情況;
(五)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契約範本,報告期所有客戶清單、服務契約期限及會員數量變動;
(六)諮詢服務契約收入金額、實際取得服務收入金額及資金支出(提取)流水,賠付額及理賠清單,報告期風險準備金提取、轉出及結餘情況;
(七)參與的相關媒體欄目的完整記錄(以光碟、磁帶等介質存儲),業務宣傳材料;
(八)對客戶行銷過程的錄音記錄及投訴電話錄音記錄;
(九)公司受到客戶投訴的記錄、核查、處理結果等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及有關證監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二)項材料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註冊地證監局報備;第(三)至(六)項材料應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格式向相關證監局報備;第(七)至(九)項材料應建立業務資料檔案,備相關證監局查詢,並至少保存3年以上。
十九、嚴禁會員制機構及人員在開展會員制業務時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參與衛星電視等公共媒體欄目,在註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外招收異地會員;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
(三)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行銷方式招攬業務;
(四)以誇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行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六)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與關在線上構及其人員、有關利害關係人達成一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
(八)在做出評價、預測和推薦之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
(九)為自己、關聯方及特定客戶的利益,做出有損其他客戶和投資者利益的推薦;
(十)與相關媒體、通訊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方進行諮詢服務收入分成;
(十一)通過未報備的電話、信箱、傳真、簡訊平台及網址提供諮詢服務;
(十二)通過未報備的銀行存款賬戶向客戶收取、存放諮詢服務收入;
(十三)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二十、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規定》要求的執業和從業人員,責令公司採取記過、降薪、降職、開除等內部責任追究措施,並及時報告協會,由協會根據自律規則採取記入誠信記錄、註銷執業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採取取消執業或從業資格、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規定》要求的會員制機構,將視情況採取談話提醒、責令改正、公開批評、責令停止分支機構業務、責令停止在媒體欄目上播出招攬電話、責令停止參與衛星電視欄目等部分或全部媒體欄目、責令停止招收新會員、暫緩通過年檢、不予通過年檢等監管措施;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或撤銷業務資格等處罰措施;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十一、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非法從事會員制業務及其他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將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予以嚴肅查處。
二十二、證券公司從事會員制業務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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