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申訴

最高法院申訴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訴分為:民事申訴、刑事申訴、行政申訴以及其他法律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律規範體系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需逐級申訴。

基本信息

申訴的分類

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如下申訴:

民事申訴

申請民事申訴即民事再審申請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為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1、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再審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3)申請再審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

(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5)申請再審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 據;

(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

(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7、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8、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並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同時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

刑事申訴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麼時間範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後,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予以再審立案。

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是涉訴民眾依法反映訴求、主張申訴和申請再審權利、參與訴訟活動的公共場所。為了維護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潔衛生的接待環境,保障公共安全,請自覺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順序排隊,自覺服從值班法警管理,聽從工作人員指導和引導。

二、不得大聲喧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大廳內吸菸。

三、禁止攜帶管制性刀具、槍械、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進入大廳;禁止十八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進入大廳。

四、自覺接受體溫檢測和安全檢查,體溫超出正常標準的,應立即到醫院診斷治療;不適合帶入接待場所的物品,應自行妥善處理。

五、安檢後憑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裁判文書到第十一、十二號視窗領取登記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應主動向登記人員說明;一人代理多案的,應分別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權委託書。

六、填寫登記表應清楚規範,填好後按照案件的不同類型,分別到第一至第十視窗遞交登記表。不得有償代書登記表。登記表三十日內有效,月初月末填寫不受限制。

七、遞交登記表應逐人進行,等候人員應自覺在黃線外排隊。遞交登記表後按照登記人員的指示,分別到樓上對應的區域等候接談。

八、案件經過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並經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的,到第五至第八視窗遞交登記表。民商事案件經過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或再審改判,當事人不服申請再審的,到九、十號視窗遞交登記表。

九、初次來訪人員遞交登記表後不得隨意離開,否則,經三次呼叫無人回應的,視為自動放棄接談,三個月內不予登記。

十、對於不服縣市區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應當由所在地法院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記,不收材料、不對下交辦,請來訪人回當地解決問題。

十一、對於經過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駁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當事人確有生產生活困難的,應依靠當地黨委政府解決。

十二、按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記接談。

十三、對於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裁定駁回或者審查程式終結、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記、不再接談、不再審查處理。

十四、對於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程式當中的案件,當事人應向原審法院反映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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