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8號關於新津縣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蔣秀蓉在彭繼承、邱國紅夫婦家當保姆期間,被犯罪分子王念先殺傷致殘,彭、邱夫婦亦在與該罪犯博斗中被殺身亡。從本案事實看,蔣秀蓉並非因保護僱主一家的生命、財產安全或其他利益而被殺傷,故要求從僱主的遺產中補償其醫療費、生活費等,於法無據。但鑒於蔣秀蓉是在受僱期間受害的具體情況,可儘量對被告多做說服工作,爭取其自願從遺產中給予蔣秀蓉適當照顧。如調解不成,即判決駁回蔣秀蓉的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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