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的代理許可權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的代理許可權問題的批覆》在1997.01.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6〕78號《關於訴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否包括執行程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具體代理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此復。

1997年1月2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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