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0]117號《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此復

高法公報2001第3期(總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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