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案件的通知》在2006.12.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特別是由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環保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依法妥善處理好群體性行政案件,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必須引起各級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為此,特就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案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爭議的重要性。要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指導,認真學習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和肖揚院長在全國法院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妥善處理行政爭議電視電話會議的重要講話精神,認清當前群體性行政爭議日趨增多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爭議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準確定位人民法院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妥善處理好群體性行政案件。

二、高度重視群體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對於起訴到法院的群體性行政爭議,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門外;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或者不屬於法院主管的問題,在依法作出處理前,應當向起訴人說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決問題的途徑,並視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做好穩控工作;對於政治性、政策性強,難以單純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問題的爭議,要慎重對待和處理,儘可能通過當地黨委、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對於人數眾多、重大複雜、符合立案條件的群體性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於可分的群體性案件,可以分別立案受理。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在立案受理環節上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

三、認真做好群體性行政案件的穩控工作。針對群體性行政爭議涉及人數眾多、矛盾尖銳、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把維護穩定和防止矛盾激化貫穿訴訟活動始終。在受理、審理、開庭、執行等環節耐心細緻地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對可能出現的影響穩定和案件正常審理等情況的,特別是對重大複雜的群體性案件,要事先做好預測,認真研究並制定相應的預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嚴重事件。對於重大、複雜和影響大的案件,院長、庭長可以親自擔任審判長。

四、積極探索以和解方式解決群體性行政爭議機制。對於群體性行政爭議案件,要儘可能通過協調方式加以解決。在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合理、不適當,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積極做好協調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訴訟和解,以達到消除矛盾、減少對抗、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效果。

五、力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處理群體行政案件,要把司法為民和服務大局緊密聯繫起來,綜合考慮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即要保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又要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大局出發,保障各項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維護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秩序。要注意裁判的導向作用,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改革和建設的健康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不斷提高妥善處理群體性案件的能力。要切實提高協調利益關係、開展民眾工作、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持社會穩定的本領,講究審判藝術,注意工作方法;要注重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善於做耐心細緻的疏導和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主張實體權益;要注意把握裁判的有利時機,緩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避免因工作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或者形成集體上訪;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重視做好釋明和答疑工作,使當事人明法知理,服判息訴,避免引發新的矛盾。

七、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對於重大複雜和有影響的群體性行政案件,要主動及時地向當地黨委匯報,在黨委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依法妥善處理。進一步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與聯繫,取得行政機關的理解和配合,增進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對於案件中反映出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有可能引發群體性案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便於黨委、政府及時採取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發生。要加強同新聞媒體的協調與聯繫,注意正確引導輿論,防止對群體性行政案件的惡意炒作。

八、加強對群體性行政爭議的調查研究。要了解和掌握群體性行政爭議的規律和特點,注意總結預防和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經驗。要堅持大要案報告制度,重大、複雜的群體性行政案件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群體性行政案件指導。對於在審判中出現的重要、敏感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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