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01月02日發布,自2014年01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發布的公告》已於2013年8月30日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損傷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146-1996)同時廢止。為正確適用《損傷標準》,做好涉人體損傷案件審判工作,現就執行《損傷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適用原鑑定標準。但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
二、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後,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適用《損傷標準》。
三、2014年1月1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損傷程度》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對於正在審理案件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司法技術部門應做好前期技術審核工作,在對外委託時應明確向鑑定機構提出適用標準。
五、各級人民法院應認真組織開展《損傷標準》學習培訓,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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