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發〔1991〕49號《關於韓樹堂、韓兆升與涇陽縣雲陽鎮供銷社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土改前韓樹堂在三原縣有房屋32間,土地68畝,在涇陽縣雲陽鎮(當時是村)有房屋52間。土改時,韓樹堂家庭被定為地主成份,本人系地主分子。當時,韓樹堂在三原縣的土地被分配,房屋未動;1965年社教期間,除留給韓家3間住房外,其餘補分給貧下中農。土改時,韓樹堂在涇陽縣的房屋隱瞞未報,並由該縣雲陽鎮供銷社於1952年承租,並管理使用至今;在承租期間,院內增建了房屋、水塔等設施,房屋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1987年10月,韓樹堂、韓兆升父子以索要租金收回房屋為由,訴至涇陽縣人民法院。
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我們認為:對地主在土改時隱瞞、且一直未實際居住使用的房屋案件的處理,不適用我院1986年1月27日法(民)復〔1986〕5號批覆①,應參照我院1990年6月13日(89)民他字第13號函復②的精神處理。即:根據土改時韓樹堂被定為地主分子及三原縣已為其保留住房的情況,其餘房屋應在沒收之列。雲陽鎮52間房屋,土改時未確權給韓樹堂,一直由雲陽鎮供銷社占有使用,應視為公產。但在具體處理時,要考慮本案形成的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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