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強姦幼女罪犯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強姦幼女罪犯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2月20日發布,自1953年0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近本院綜合了天津、北京、西安、南鄭、上海、南京、重慶、梧州、番禺、信陽、廣州、迪化等12個城市的一部分材料,證明不少地方連續發生強姦幼女(包括污辱幼女和雞姦幼童)的案件。如天津市1952年6月至9月發生強姦幼女案件××件,被害兒童×××人。北京市市、區兩級人民法院1952年下半年共收強姦幼女案×××件,被害兒童×××人(內有雞姦幼童案件××件,被害幼童××人)。西安市強姦幼女案件逐年增加,1950年有××件,1951年有××件,1952年1月至5月有××件。南京市人民法院1952年5月至8月在強姦案件中,經法醫檢查的被害幼女有××人之多。僅從以上一些片斷的統計數字看來,殘害兒童的嚴重情況是不能容忍的。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對這種情況引起嚴重的警惕和重視。
根據現有材料初步研究,強姦幼女罪犯一般有著下列特點:(一)這些罪犯的歷史、出身,絕大部分是反動軍官、兵痞、流氓、幫會分子等。(二)有的罪犯是有罪惡的反革命分子,其強姦幼女罪行有政治性的破壞作用。(三)不少地方多次發生國小校的教職員或勤雜人員強姦幼年女學生事件(這類罪犯的歷史、出身,也是偽軍、流氓或一貫思想反動、生活腐化的少數教育界敗類)。(四)罪犯的年齡自二、三十歲到五、六十歲以上的都有。
強姦幼女罪犯以各種野蠻殘酷的手段,如強姦、雞姦,慘無人道地殘害兒童。如天津強姦幼女罪犯趙漢城先後強姦8歲至14歲幼女10人。上海強姦幼女罪犯劉承福先後污辱蹂躪5歲至13歲女學生74人。反革命分子陳天芬解放後在番禺混入我國小校當教員,先後強姦8歲至12歲女生6人,污辱蹂躪女生24人(以上各犯已分別由各地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根據現有材料,各地被強姦或污辱的幼女(包括幼童),年齡最小的僅有三、四歲,最大的十六、七歲。她們受傷最嚴重的當場即因傷致死;有的後來得病死亡;有的被染上梅毒不能走路;很多幼女的身體和心靈,因野蠻殘害而遭受極嚴重的創傷。
為了結合貫徹婚姻法運動,正確執行保護婦女兒童健康的政策,本院特對強姦幼女(包括污辱幼女和雞姦幼童)案件的處理,作如下的指示: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思想上必須明確:新中國兒童是祖國的下一代,是祖國的新生命。人民政府和人民民眾對於兒童的健康是最關心、最愛護的。共同綱領第四十八條對於保護兒童健康作了明確的規定。殘害幼女、幼童的身體和心靈,就是殘害祖國的下一代,這種罪惡行為是非常惡劣嚴重的。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強姦幼女(包括污辱幼女和雞姦幼童)罪犯,必須依法從嚴懲治,不得輕縱。特別是對於罪惡重大者,應堅決處以重刑。
過去一年來,全國有不少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一般能夠正確執行政策,從嚴懲治罪犯,但也有不少人民法院對於保護婦女兒童健康的政策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受著濃厚的舊法觀點支配或影響,發生過輕縱的偏向。如西安強姦幼女罪犯鄧吉祥,以鐵鍬鋤頭威脅,強姦9歲至14歲幼女3人,並企圖強姦幼女10數人,未能達到目的,西安市人民法院可以“誘姦”幼女罪判處該犯徒刑3年6個月。該院類似的重罪輕判案件尚有多起,由於量刑輕縱,影響到西安市強姦幼女案件的逐年增加。這些重罪輕判的偏向,必須認真檢查糾正。
二、強姦幼女犯罪的根源,是國民黨長期反動統治遺留下來的舊社會污毒。強姦幼女的兵痞流氓犯罪分子,是浸透了剝削階級腐朽墮落思想的舊社會渣滓,這種壞分子在新社會為數雖然很少,但散布的角落和對新社會的危害卻是嚴重的。要把這種犯罪分子徹底清除,單靠就案辦案是不行的。只有依靠人民民眾,把人民民眾積極發動起來,與這種罪行進行鬥爭,才能獲得效果。各級人民法院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於當地強姦幼女犯罪的性質、類型、數量進行正確的研究和估計。在強姦幼女案件發生較多的地方,特別是這類案件嚴重存在的地方,當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選擇典型案件,在有領導、有組織、有準備的基礎上,吸收廣大民眾舉行公開宣判大會並可於必要時將宣判大會宣判的案件通過新聞報導或其他口頭宣傳方法,擴大宣傳,宣傳的目的,是嚴肅地揭發強姦幼女的罪惡;說明保護兒童健康的嚴正意義,以求普遍深入地教育民眾,發動民眾。公開宣判時,在被害兒童及其家屬自願的原則下,應允許其當場控訴。如被害兒童及其家屬不願公布姓名,在宣判時可不予公布其姓名。強姦污辱的具體過程,不應在判決書或新聞報導中公布。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強姦幼女案件,應與各有關機關團體(如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公安、民政、教育機關、婦聯、工會、青年團等團體)保持密切聯繫,並應主動向各有關機關團體反映情況,聯繫工作。在發動民眾中,應注意啟發與鼓勵人民民眾協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把當地可能尚未破案的這類暗藏罪犯揭發檢舉出來。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貫徹婚姻法運動為中心,根據當地強姦幼女案件情況適當地布置以上工作。
目前,有不少人民法院結合貫徹婚姻法,與有關機關團體配合,通過公開宣判大會,處理典型的虐殺婦女和強姦幼女案件,有的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有的地方雖舉行了公開宣判大會,而發動民眾不夠普遍深入,教育意義和影響不大。有的地方雖懲治了一些強姦幼女罪犯,但對當地這類案件的全面情況尚缺乏調查研究,心中無數,對案件發生原因也未能進行具體分析。這些缺點,應根據本院指示的精神認真檢查克服,以求在已有成績的基礎上繼續改進和提高一步。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即根據本院指示結合當地強姦幼女案件情況研究執行。省、市以上人民法院並應將執行情況作成專題報告,及時報送本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