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90次會議通過。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五百九十次會議通過。現將《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9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審判委員會活動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發揮其國家最高審判組織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審判委員會的任務

(一)總結審判經驗。

(二)討論、決定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提交的下列案件:

本院審理的第一審、第二審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准的類推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

本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其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

(三)討論、通過院長或副院長提請審議的司法解釋草案。

(四)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司法解釋和案例。

(五)決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對本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迴避問題。

(六)討論、通過助理審判員臨是代行審判員職務。

(七)討論、決定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審判委員會定期於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也可以延期召開。

第四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超過半數時,方可開會。

第五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臨時有事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院長或受委託主持審判委員會的副院長請假。

第六條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主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檢察長委託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可以列席。

第七條 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檔案資料,並由審判委員會秘書在開會一日前傳送各委員和列席人員。

第八條 本院承辦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有關庭、室的負責人、承辦人,應當到會,承辦人對討論的事項應當預作準備,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承辦人要在會前寫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文字簡練,表達準確,書寫清楚。合議庭和承辦人要對案件事實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應寫明有關的法律根據。

第九條 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對議題應當展開充分討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能通過。少數人的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卷。

第十條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或法院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異議,須報經院長或副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重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須作出會議紀要。紀要稿須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印發各委員和有關庭、室。承辦單位應將會議紀要附卷備查。

第十二條 審判委員會設秘書,負責會前準備、會議記錄、草擬會議紀要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秘書和書記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屬機密檔案,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傳。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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