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規定》在2000年01月0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人民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是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正確適用法律,研究和解決法院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實行科學決策的基礎性工作。為了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進法院改革,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各項職能作用,現對加強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凡作出重要決定,召開重要會議,部署重要工作,事先必須開展調查研究。

二、人民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為黨和國家大局與中心工作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為審判工作服務。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把調查研究工作列入法院重要議事日程,由院長或者一名副院長主管這項工作,經常研究部署調查研究工作的任務,組織重大的調查研究活動,加強對調查研究工作的檢查、監督、指導,解決存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四、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每年必須有一定的時間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各審判庭和其他部門的負責人,要根據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積極開展並認真組織好本單位、本部門的調查研究工作;審判人員要結合審判實踐,圍繞審判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主動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五、各級人民法院調查研究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提出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的建議和計畫;組織落實本院領導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委託的調查研究課題任務;協調本院審判庭和其他部門開展綜合性的調查研究活動;組織交流和推廣調查研究成果;

2、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為領導科學決策和巨觀指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3、辦理解答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有關事宜;

4、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研究、修改工作;

5、起草有關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掌握審判工作綜合情況;

6、承擔司法統計、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工作;

7、協助院領導開展審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信息工作是否由調查研究機構負責,由各級法院自行確定。

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專兼職人員相結合,廣大幹警積極參加的調查研究格局。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調查研究的專門機構;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配備專人負責調查研究工作。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審判庭也應有專人負責。

七、各級人民法院要選配政治素質好、作風嚴謹、政策理論與法律專業水平較高,有一定調查研究水平、寫作能力和審判實踐經驗的同志到調查研究機構工作。調查研究機構人員編制,必須保證調查研究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查研究機構的人員是審判業務人員,符合任命審判職稱條件的,應當任命審判職稱。

八、要建立健全調查研究工作的各項制度,使調查研究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各級人民法院除對研究室完成調查研究課題有任務要求外,對各審判庭和其他部門以及審判人員,也要提出任務和要求,並且納入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單位和個人成績的一項內容。今後任命法官和法官晉級,應當把是否有調查研究成果作為重要的參考。

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提出全國法院調查研究課題,並選擇若干重大課題開展調查研究。上級法院要通過下發重點調研課題和組織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下級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發揮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整體優勢。

十、人民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應當有要求、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收集各類情況、材料、意見和數據,力求完整、準確、真實、可靠。開展調查研究要積極吸收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最新成果,實行典型調查與抽樣調查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結合、即時性研究與預測性研究相結合、實用性研究與基礎理論性研究相結合,提高調查研究成果的質量。

十一、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各部門要為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創造條件,為調研工作訂購必要的書籍、報刊、資料,安排一定的調查研究經費。重大課題調研,應撥給專門經費。

十二、司法統計是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加強司法統計隊伍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加強統計分析工作,逐步實現司法統計數據的收集、綜合、查閱、使用、管理的現代化。

十三、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形成的調查研究成果,要通過簡報、情況反映、會議紀要、調研刊物、網際網路、報刊雜誌和彙編調研文集等多種形式,加強轉化和推廣套用。人民法院之間要加強橫向交流,擴大調研成果的套用範圍。

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形成的調查研究成果,要及時收集、整理,進行彙編,作為資料予以保存,逐步建立起調查研究資料庫。

十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優秀調查研究成果獎勵制度。通過召開研討會、調查研究成果交流會、表彰會等多種形式,評選和獎勵優秀調查研究成果及先進個人、先進單位,推動調查研究工作廣泛、深入開展。

十五、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和檢察等有關部門的調查研究機構的聯繫,加強與政法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的聯繫,積極開展調研成果的交流和法學理論的研究。

十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切實加強領導,把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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