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在2005.09.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庭工作的實際,按照審判工作規律的要求,就今後如何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

1.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黨通過司法途徑保持同人民民眾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展示國家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視窗。人民法庭處在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線,處於化解和調處矛盾糾紛的前沿,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重大。只有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此,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對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加強人民法庭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堅持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3.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遵循審判規律,規範審判管理,完善審判制度,穩定法官隊伍,提高整體素質,最佳化法庭布局,加強基礎建設,落實經費保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規範人民法庭和巡迴審判點設定

4.設定人民法庭,應當堅持“兩便”原則。應當根據案件數量、區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有利於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等情況,決定人民法庭的具體設定、選址和案件管轄範圍。人民法庭應當主要設定在農村或者城鄉結合部。人民法庭的設定不受鄉鎮行政區劃的限制。城市市區、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鎮不再新設人民法庭。

5.設定人民法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數量一般不低於二百件,但邊遠山區、牧區、林區等地區不受此限,具體受理案件數量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二是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書記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司法警察。少數民族地區應當配備懂當地民族語言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三是要有自有的審判、辦公用房,以及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辦公設施、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人民法庭的名稱,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並冠以其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的名稱。具體名稱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名稱為:“某某海事法院+法庭所在地地名+法庭”。

6.人民法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高級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人民法庭,有權決定撤銷。

7.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巡迴審判點,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對案件進行巡迴審理。巡迴審判點應當有相對固定的審判場所和必要的辦案設施。

三、加強規範化管理

8.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轄範圍,由基層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轄的一審民事、刑事自訴和執行案件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人民法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審判職權參與行政執法活動、地方經濟事務和其他與審判無關的事務。

9.經基層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對於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條件而決定立案的,人民法庭應當及時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簡要案情等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對巡迴審理中隨立隨審的案件,要及時補辦立案手續;對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將其納入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的案件流程管理體系,及時加強管理和督辦。

已經建立遠程立案系統的基層人民法院,由其統一立案並不影響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的,立案權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行使。

10.人民法庭審理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式。

11.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但涉及執行審查事項或者基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由人民法庭執行的,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業務管理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統一負責。

人民法庭執行案件的立案,其立案程式和流程管理,適用本決定第9條的規定。

12.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訴訟費用的預收、結算和退費要嚴格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鄉鎮農業銀行設立有訴訟費用專用賬戶的,人民法庭應當告知當事人到農業銀行交納案件訴訟費用。

13.人民法庭應當建立健全審限管理制度,確保高效、及時審結各類案件,不得久拖不結。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限管理。

14.人民法庭審理案件,應當按照案件質量管理的規定,注重程式公正,嚴把案件證據關、事實關和適用法律關,不斷提高案件質量,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15.人民法庭應當建立健全印章、檔案、財物及圖書資料等保管制度;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管理制度。

四、加強調解工作

16.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後,可視案件情況進行庭前調解。

17.人民法庭審理案件,應當將調解貫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

18.人民法庭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提高其調解能力;應當適時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的審理;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調解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可以進行指導,但不得直接參與個案調解。

19.人民法庭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案件,對合法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定應當給予支持;對違法調解達成的協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確認無效。調解協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或者確認無效後,人民法庭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民調解委員會。

對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人民法庭應當予以尊重。

五、落實司法為民要求

20.人民法庭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文化水平、訴訟能力、是否委託律師等具體情況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當事人起訴時明確訴訟請求,並圍繞訴訟請求進行舉證。

21.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訴訟費用的預收、結算和退費要方便人民民眾。基層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鄉鎮沒有設立訴訟費用專用賬戶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訴訟費用。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辦理訴訟費用的結算和退費確有困難的,人民法庭可以代為辦理。

22.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外,可以根據需要在案件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或巡迴審判點對案件進行巡迴審理。在巡迴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庭解決糾紛的,如果該請求符合起訴立案條件,可以當即立案、當即開庭。當即開庭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確定開庭時間和地點後及時告知當事人。

23.人民法庭應當不斷增強便民、利民、為民意識,積極主動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具體措施。應當加強便民設施建設,設定公示欄、宣傳欄,以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對各類主要案件的收費標準、當事人主要訴訟權利和義務、舉證須知、風險提示及審理程式應當公示。

六、加強物質裝備保障

24.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統一制定本轄區內人民法庭和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物質裝備建設的總體規劃,並根據國家對人民法庭建設的投資計畫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出具體的年度建設計畫,精心組織實施落實。人民法庭的審判、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在三年內完成;交通工具、法庭設備、現代化辦公設備和計算機網路建設,也應當納入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所需經費納入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預算,逐年安排解決。

25.人民法庭審判、辦公用房,應當按照《人民法庭建設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中西部地區的人民法庭未建和需要改、擴建審判、辦公用房的,應當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做好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庭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通知》執行。

26.人民法庭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辦公、通訊設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現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院機關的計算機聯網,儘快實行電子簽章,以保證審判工作高效進行。負有巡迴審判任務的人民法庭,應當配備適應巡迴審判工作需要的專用車輛、攜帶型法庭設備和其他業務專用設備。

27.對於人民法庭的專項建設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七、加強隊伍建設

28.人民法庭要按照“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要求,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聯繫民眾、甘於奉獻的法庭隊伍。

29.人民法庭的業務培訓工作主要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庭庭長的培訓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其他法官和書記員的培訓由高級人民法院或委託設有法官培訓機構的中級人民法院承擔;每三年應當對庭長、其他法官和書記員輪訓一遍。要充分利用網路、電視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遠程教育。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同級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培訓經費的投入,保障對人民法庭法官業務培訓所需的經費開支。上級人民法院要儘量減少人民法庭法官業務培訓的經濟負擔。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為人民法庭購置圖書、訂閱報刊等審判業務學習資料。

30.人民法庭庭長應當由政治強、業務精、善協調、懂管理的法官擔任。除具備擔任法官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法官任職經歷。人民法庭由庭長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審判事務、行政事務和隊伍建設的管理權。要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實行輪崗制度,原則上每四年交流一次。

人民法庭除設庭長外,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副庭長。

31.人民法庭的法官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規定。鼓勵上級人民法院派出幹部到人民法庭鍛鍊,並從人民法庭選拔優秀法官。設有人民法庭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一般應當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年以上;選任基層人民法院院、庭領導,一般應當有人民法庭工作經歷。

32.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人民法庭法官依法履行職務的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庭依法辦案,確保公正司法。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人民法庭工作人員工資、審判津貼的及時足額發放問題,並保證人民法庭正常辦案經費開支,適當增加人民法庭駐庭人員的出勤和一伙食補貼,具體標準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並納入財政預算。要積極協調地方財政優先落實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醫療和因公傷亡保險。

33.人民法庭黨員的組織關係隸屬於基層人民法院黨組織。基層人民法院黨組織對人民法庭黨員應當進行有效的管理,凡黨員人數在三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可以成立黨支部。沒有成立黨支部和黨員人數在三人以下的人民法庭,由基層人民法院黨組決定黨員所屬的支部。基層黨組織應當按規定切實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34.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廉政意識,嚴格遵守審判紀律和廉政規定,堅決杜絕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對審判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35.最高人民法院每四年對先進人民法庭和優秀人民法庭法官進行一次專項表彰;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每兩年進行一次專項表彰。各級人民法院都要及時大力宣傳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法官的先進事跡。

36.基層人民法院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人民法庭隊伍建設的意見,應當召開有人民法庭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廉政監督員和民眾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他們對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見。

八、加強對人民法庭工作的領導

37.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當地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人民法庭的工作,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促進人民法庭工作的開展。

38.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一名院領導擔任組長,民事審判第一庭、政治人事工作部門、執行機構、研究室和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等部門的負責人作為成員單位參加領導小組,職責是:研究本轄區內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項,布置各個時期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務。

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工作由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基層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法庭工作的領導,院長要親自抓,在隊伍建設、物質裝備和審判管理等方面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39.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轄區內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導,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有條件的應單獨設立辦公室;條件不具備的,辦公室應依託在民事審判第一庭,但應配備一至二名專職工作人員。

40.各級人民法院領導應當深入人民法庭開展調查研究,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領導每人應當確定一、二個聯繫點,每年到人民法庭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以求真務實、開拓進取的精神,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下大力氣解決新時期人民法庭建設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切實增強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為開創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奮鬥!

2005年9月23日

司法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