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警銜條例》)已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施行。這是完善我國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警銜制度對於加強司法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進一步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於審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警銜條例》並參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民法院評定授予警銜的範圍
人民法院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司法警察。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級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並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人員;鐵路、海事等專門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及經批准設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評定授予警銜範圍內的人員,由於目前有某種情況,如職務未定、出國留學進修、已連續病休2年以上未恢復工作、工作不稱職、因違紀違法正在受審查等,暫緩評定授予警銜。
以工代警的人員,待辦理幹部錄用手續後再評定授予警銜。
(二)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已批准離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司法警察;已調任法院其它工作崗位的司法警察;契約制的司法警察;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到職的司法警察;
已決定調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二、首次評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標準
評定授予警銜,應以司法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通盤考慮,全面衡量。首次評定授予司法警察警銜標準如下:
(一)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3年,參加工作滿35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二)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6年、參加工作滿22年的,或者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3年、參加工作滿35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三)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5年、參加工作滿32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5年、參加工作滿38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18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3年、參加工作滿22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四)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2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3年、參加工作滿26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16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五)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5年、參加工作滿32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5年、參加工作滿38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任現職滿2年、參加工作滿20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2年、參加工作滿24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任現職滿2年、參加工作滿10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2年、參加工作滿14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六)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2年、參加工作滿26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2年、參加工作滿30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任現職滿2年、參加工作滿16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2年、參加工作滿20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任現職滿2年、參加工作滿8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2年、參加工作滿12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七)科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30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參加工作滿18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參加工作滿8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八)辦事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20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12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8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4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九)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機構的指揮管理幹部按本院內設庭、室的領導幹部配備,按評定警銜標準授予警銜。
(十)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幅度內高評一級警銜的,應當從嚴掌握,並按批准許可權單獨報批。
上列標準中:
“德才表現”,是指司法警察的政治品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聯繫民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和知識化、專業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法水平。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職務,不是指臨時委派或暫時指定代理的職務。
“擔任現職時間”,是指現任職務從其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日起計算的任職的時間。連續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時間的總和。
工作滿12個月為工作年限1年。
三、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組織實施
(一)依照《警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認真核定警察建制、編制員額和司法警察職務等級的基礎上確定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司法警察的範圍,明確應授、緩授和不授的具體對象。
(二)整頓司法警察紀律作風和警容風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員。對不稱職的司法警察原則上由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集中培訓,經培訓合格的可授予警銜,仍不合格的調出司法警察隊伍。
(三)搞好動員教育,要組織司法警察學習《警銜條例》及有關規定,使司法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的意義和目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統一思想認識,正確對待警銜的評定授予。尤其是各級法院司法警察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以律己,起表率作用。
(四)認真負責地進行組織鑑定。廳(局)級和最高人民法院機關的司法警察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鑑定;處級和高級人民法院機關的司法警察由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鑑定;科級和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司法警察由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處)鑑定;基層人民法院科員級、辦事員級的司法警察由本院政工人事部門鑑定。鑑定的內容包括德、才、績三個方面,以近幾年的表現為主。要堅持實事求是,既肯定優點,又指出缺點,要體現不同職務各類人員的特點,避免千篇一律,務求客觀、準確、全面。
(五)各級人民法院負責鑑定的政治工作部門要逐人填寫《首次評定授予司法警察警銜審批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批准許可權的規定》,逐級上報審批,並下達授予警銜命令。首次授予警銜的命令時間統一填寫為1992年9月1日。凡擬評定授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員名單及其審批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進行匯總研究,統一平衡後,分別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六)授予警監、警督警銜和最高人民法院機關的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實施。授予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情況,為有利於加強領導,保證工作順利開展,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分期分批進行。
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北京、天津、上海市和省會市、自治區首府以及重慶、深圳、珠海、廈門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批:地(市)級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批:縣(市)基層人民法院,鐵路、海事等專門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和經批准設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要求在1993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