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編輯室:
你們轉來上海縣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來信已收閱。關於該同志詢問的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管制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於折抵辦法,應以羈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三、過去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可不必變動。
由於我院對個人來信詢問工作上的問題,一般不直接答覆,故仍將原信退給你們,並提出以上幾點意見,供你們研究答覆時參考。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管制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10月19日發布,自1963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人民公安”編輯室:
你們轉來上海縣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來信已收閱。關於該同志詢問的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管制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於折抵辦法,應以羈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三、過去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可不必變動。
由於我院對個人來信詢問工作上的問題,一般不直接答覆,故仍將原信退給你們,並提出以上幾點意見,供你們研究答覆時參考。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