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背景
為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法學專家昨日(2014年10月23日)向南都記者表示,這一制度主要著眼於打破司法地方保護主義、落實“司法與行政轄區適當分離”的司法改革。
目前地方法院的設定以行政區劃為依據,容易受到行政干擾。
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不受地域、級別限制,不以特定管轄區域作為審理案件的範圍,而是代表最高法院巡迴到全國各地,流動性很強,直接受理原來由各省高院審理的二審案件,因為與地方無瓜葛,可解決跨省區案件的地方保護問題。
法庭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巡迴法庭。
媒體訪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往,我國只在基層法院設定派出法庭,便於當事人訴訟。為何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設定巡迴法庭,設立之後如何運作,與最高法是什麼關係?11月21日,記者專訪了曾作為《決定》起草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
記者:最高法設立巡迴法庭主要出於何種考慮?要解決哪些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來越多,連續幾年審理案件突破1萬件/年,法官辦案壓力很大,不利於最高法充分發揮指導、監督全國法院審判的職能。同時,隨著案件到最高法審理,地方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也被帶到北京。
最高法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既有利於方便當事人訴訟,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為更好、更快地保護和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創造條件;也有利於最高法緩解辦案壓力,騰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出台司法政策,更好地發揮司法引領社會公正的作用;還有利於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減輕北京地區信訪壓力,更好地維護首都和諧穩定。
記者:最高法的巡迴法庭與最高法是什麼關係?這與過去“馬背上的法庭”有什麼區別?
胡云騰:最高法設定的巡迴法庭即代表最高法,巡迴法庭作出的裁判與最高法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都要蓋最高法的印章,都是終審判決,不存在抗訴的問題。巡迴法庭和各高級法院之間仍然是上下級審級關係。
最高法設定巡迴法庭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目前,我國的四級法院中,只有基層法院設定有派出法庭,並經常組織巡迴審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規定,其實每一級法院都可以進行巡迴審判。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員到地方直接審理特殊案件的情況,也就是說,巡迴審判一直存在,只是沒有形成制度。以後,最高法巡迴審判將實現制度化,在全國若干地方設定相對穩定的巡迴審判機構,便於就地審案,讓當地民眾上門提起訴訟、參與訴訟、涉訴信訪。
記者:巡迴法庭的人員機構將如何具體設定?受理的案件有何特點?
胡云騰:最高法如何設立巡迴法庭,還需要論證。我個人構想,就是在全國若干個地方設立巡迴法庭,最高法從各業務庭選派法官,輪流到這些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至於在什麼地方設立巡迴法庭、怎么設定巡迴法庭、設多少個巡迴法庭,最高法正在和中央有關部門一同研究,形成方案經批准後再行實施。
現在,一些當事人、特別是跨行政區劃案件的當事人,在打官司時非常在意管轄的問題,因為在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等因素的影響,在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審,即使法院公正裁判了,外地一方當事人也會懷疑不公正。設立巡迴法庭後,未來大部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都將進入巡迴法庭審理,以保證司法公正,彰顯司法公信。因此,巡迴法庭本身能作出裁判的案件,一律放到巡迴法庭審理;須提交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對全國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有指導意義的案件,還是要由最高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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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公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央黨校教授林喆透露,最高法很有可能把全國各地的省級高院整合成六個區域,即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迴法庭。這樣不僅可解決地方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還可以把優勢資源整合。目前那些必須報到最高法審判的案子,就可直接在巡迴法院審理,縮短審判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