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摘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積極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深化智慧財產權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斷擴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為創新型國家和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481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審理程式劃分,共有二審案件11件,提審案件51件,申請再審案件393件,抗訴案件6件,請示案件20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有專利案件192件,植物新品種案件8件,商標案件148件,著作權案件56件,壟斷案件3件,商業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16件,智慧財產權契約案件26件,其他案件23件(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有行政案件145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30.15%,其中專利行政案件56件,商標行政案件89件,分別比2013年下降12.5%和上升21.92%;共有民事案件336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69.85%。另有2013年舊存案件85件,2014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566件。全年共審結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490件,其中二審案件10件,提審案件51件,申請再審案件402件,請示案件21件,抗訴案件6件。在審結的402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行政申請再審案件131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271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303件,裁定提審37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20件,裁定撤訴(包括和解撤訴)24件,以其他方式處理18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審理的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案件的基本規律和特點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趨勢有所緩解,受理案件數量整體趨向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在整體案件數量中仍占有較大比重,專利行政案件涉及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等基本法律規則解釋的案件比例較高,專利民事案件涉及侵權判定規則的案件較多,專利與標準結合、默示許可的認定等新類型法律問題開始出現;植物新品種案件繼續呈現增長態勢,所涉法律問題向品種同一性的對比等縱深領域發展;商標案件整體增幅平穩,商標民事案件基本穩定,商標行政案件比重進一步增加,涉及權利取得的正當性判斷、立體商標顯著性判斷等新類型商標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著作權案件整體增幅回落,所涉爭議向保護對象的確定、著作權權屬證明等著作權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問題回歸;競爭案件中涉及網路技術和新型商業模式的案件比重較大,商業秘密和仿冒行為案件繼續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審結壟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結合案件特點,在行使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方面體現出如下特點: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對社會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的激勵作用,合理確定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加強對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和經濟秩序;貫徹落實“加強保護、分門別類、寬嚴適度”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基本政策,依法有效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明晰智慧財產權行政授權確權案件的裁判標準,發揮司法裁判對關聯民事、行政案件的指引功能和引領作用,注重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推進司法公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的影響力。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審結的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5件(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基本相同的關聯案件計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蓋了已經入選2014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10大創新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的全部案件。我們從中歸納出50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區別解釋的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自由位移公司與被申請人英才公司、健達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49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況下,應當推定獨立權利要求與其從屬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範圍。但是,如果二者的保護範圍相同或實質性相同,則不能機械地對二者的保護範圍作出區別性解釋。
2.權利要求中自行創設技術術語的解釋規則
在再審申請人摩的露可廠與被申請人固堅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對於權利人自行創設的技術術語,一般可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中的定義或解釋來確定其含義。如果缺乏該種解釋或定義的,則應當結合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中記載的有關背景技術、發明目的、技術效果等內容,查明該技術術語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確定其在整體技術方案中的含義。
3.實施包含專利技術的推薦性標準需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在再審申請人張晶廷與被申請人子牙河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抗訴人華澤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對納入推薦性標準的專利技術履行了披露義務,他人在實施該標準時,應當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支付許可使用費。未經許可實施包含專利技術的推薦性標準,或拒絕支付許可使用費的,構成侵害標準所含專利權的行為。
4.專利權人向他人提供專利圖紙的行為是否構成默示許可
在再審申請人范俊傑與被申請人億辰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22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向他人提供專利圖紙進行推廣的行為,不當然地等同於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意思表示。
5.保護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長城公司與被申請人陳純彬、原審被告民生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4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專利雖然僅僅保護形狀設計而不包括圖案,但形狀和圖案在外觀設計上屬於相互獨立的設計要素,在形狀之上增加圖案並不必然對形狀設計本身產生視覺影響。在二者的形狀設計構成近似的情況下,包含圖案的被訴侵權產品仍然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6.並非由產品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特徵應當在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斷中予以考慮
在再審申請人晨諾公司與被申請人威科公司、張春江及一審被告、二審被抗訴人智合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1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是由產品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特徵,應當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予以考慮。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專利複審及無效階段對“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範圍
在再審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德固賽公司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雖然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及複審無效這三個階段對“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範圍不完全一致,但“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性質應當相同。因此,初步審查階段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當然也適用於實質審查和複審無效審查階段。
8.專利無效審查程式中依職權審查的範圍
在再審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王偉耀及一審第三人、二審抗訴人福田雷沃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9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審查指南》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審查的具體情形作了列舉,限定了專利複審委員會依職權審查的範圍。對於請求人放棄的無效理由和證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專利複審委員會通常不應再作審查。
9.區別技術特徵的認定應當以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為基礎
在再審申請人亞東製藥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華洋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3)知行字第77號】(以下簡稱“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認定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為準,並將其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特徵進行逐一對比。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不能作為對比的基礎,當然也不能構成區別技術特徵。
10.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技術貢獻不能作為要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基礎
在前述“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技術貢獻不能作為要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基礎。對於專利權人提交的申請日之後的技術文獻,用於證明未在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如該技術內容不屬於申請日之前的公知常識,或不是用於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與認知能力的,一般不應作為判斷能否獲得專利權的依據。
11.確定區別技術特徵是否已經被現有技術公開應當考慮它們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展通公司與被申請人泰科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抗訴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4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確定本案專利的某一區別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中的技術特徵是否具有對應關係,從而導致該區別技術特徵已經被現有技術所公開時,要考慮它們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12.“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關係
在再審申請人埃利康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劉夏陽、怡峰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13-15號】(以下簡稱“機動車托架”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般也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13.在確定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記載必要技術特徵時,如何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功能性技術特徵
在前述“機動車托架”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獨立權利要求記載了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的,即使其為功能性技術特徵,亦應當認定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再以獨立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實現功能的具體結構或者方式為由,認定其缺少必要技術特徵。
14.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在前述“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在創造性判斷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通常要在發明相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區別技術特徵的基礎上,由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本案專利說明書後,根據該區別技術特徵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產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等來確定。
15.背景技術不能用於確定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再審申請人理邦公司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第三人邁瑞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是通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比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術的記載為依據。
16.如何認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技術問題”
在前述“機動車托架”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技術問題”,是指說明書中記載的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申請人根據其對說明書中記載的背景技術的主觀認識,在說明書中聲稱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當說明書中明確記載本案專利能夠解決多個技術問題時,獨立權利要求中應當記載能夠同時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
17.對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確定
在前述“乳腺疾病藥物組合物及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發明的技術效果是判斷創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在質或量上發生明顯變化,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合理預期,可以認定發明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在認定是否存在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應當綜合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尤其是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性、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啟示等因素。通常,現有技術中給出的技術啟示越明確,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性就越高。
18.未取得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數值範圍選擇不能給本專利帶來創造性
在再審申請人斯倍利亞社與被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史天蕾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8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時,應當考慮其選擇的數值範圍與現有技術相比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19.申請日在先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可以用於判斷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相衝突
在再審申請人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白象公司、一審第三人陳朝暉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要商標申請日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時商標已被核准註冊並仍然有效,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就能夠用於評述在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與之構成權利衝突。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20.惡意取得並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歌力思公司、王碎永及一審被告杭州銀泰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民事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並行使商標權的行為屬於權利濫用,相關主張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21.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茂志公司與被申請人夢工場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華影天映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0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22.足以導致混淆、誤認的回收利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喜盈門公司與被申請人百威英博公司、一審被告藍堡公司、撫州喜盈門公司、北國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1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回收利用行為亦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使用回收容器的行為未合理避讓他人的商標權或其他合法權利,並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3.作為商品包裝的立體商標的顯著性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雀巢公司與被申請人味事達公司、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2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以商品包裝形式體現的三維標誌,設計上的獨特性不當然地等同於商標的顯著性,而仍應當以其能否區分商品來源作為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標準。同業經營者的使用情況對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認定具有影響,當現有證據不足以克服相關公眾對三維標誌僅為商品包裝這一認知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三維標誌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
24.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標的適用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雷博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家園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系針對代理或者代表關係這種特殊法律關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設立的對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予以特殊保護的制度,並不一概要求該商標已經在先使用;只要特定商標應歸於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即應善盡忠誠和勤勉義務,不得擅自以自己名義進行註冊。
25.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之間的近似性判斷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高文新與被申請人戴比爾斯公司、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確定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之間的近似性,需要考慮相關公眾對英文商標的認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含義上的關聯性或者對應性、引證商標自身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爭議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26.複雜歷史因素下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適用
在再審申請人蘇州稻香村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況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不應予以核准註冊。但本案具有複雜的歷史因素,當一方當事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系對其在先字號及在先註冊商標的延續時,判斷其應否被核准註冊,除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外,亦應對歷史、現實以及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給予充分的尊重,在儘可能地劃清有關商業標識之間界限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27.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在先權利“利害關係人”的界定
在再審申請人采埃孚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匯昌機電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雖然利害關係人多以被許可使用人、合法繼承人的形式體現,但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具有利害關係的主體,亦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28.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在先權利”的界定
在再審申請人帕克無形資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帕克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戴均歡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4)行提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亦可以作為企業名稱權的一種特殊情況對待,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29.包含通用名稱的商標顯著性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上海避風塘公司與被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抗訴人磐石意舟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3)行提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中雖然包含通用名稱等不具有顯著性的部分,但其他具有顯著性的圖案或者文字具有突出的識別效果,仍可認定商標整體具備顯著性。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30.圖片作品著作權權屬的證明
在再審申請人華蓋公司與被申請人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業圖片公司在官方網站上登載圖片並銷售的行為,雖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發表”,但同樣是“公之於眾”的一種方式。網站中對作品的“署名”,包括權利聲明和水印,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構成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
31.根據同一歷史題材創作作品中的必要場景和有限表達方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張曉燕與被申請人雷獻和、趙琪、一審被告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0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不包括思想或情感本身。創意、素材、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有限或唯一的表達方式,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32.對雕塑作品進行合理使用過程中署名義務的確定
在申訴人紹興市水利局與被申訴人王巨賢,一審被告、二審被抗訴人神采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設定在室外公共場所的雕塑作品進行臨摹、攝影等,無需徵得許可和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社會公眾應指明的作者姓名取決於雕塑本身的署名情況。如果該雕塑作品並未註明系依據他人繪畫作品而創作,進行合理使用的社會公眾沒有義務去追溯原始繪畫作品的作者並為其署名。但本案中的管理者並非一般的社會公眾,在負有更高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應為原作者署名。
33.著作權契約的解釋規則
在再審申請人百視通公司與被申請人樂視網公司及一審被告康佳公司、國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6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對契約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契約所使用的詞句、契約有關條款、契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在有關概念含義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簽訂契約時應當更為謹慎並對契約中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34.網際網路市場背景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適用
在抗訴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與被抗訴人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三終字第5號】(以下簡稱“騰訊QQ”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網際網路市場領域。認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網際網路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並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35.網際網路市場領域中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在前述“騰訊QQ”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其判定標準是該行為是否屬於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正當的市場競爭是競爭者通過必要的付出而進行的誠實競爭。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市場競爭規則作為保障。
36.網際網路市場領域技術創新、自由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界限
在前述“騰訊QQ”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市場競爭規則作為保障。
37.缺乏正當性與合理性而對他人搜尋結果實施干擾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再審申請人奇虎公司與被申請人百度網訊公司、百度線上公司及一審被告奇智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8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安全軟體在計算機系統中擁有優先許可權,其應當審慎運用這種“特權”,對用戶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干預行為應以“實現其功能所必需”為前提。在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對他人搜尋結果實施的干擾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五、壟斷案件審判
38.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是否均須明確界定相關市場
在抗訴人奇虎公司與被抗訴人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2013)民三終字第4號】(以下簡稱“騰訊QQ”壟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並非在任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須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即使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也可以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對被訴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可能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
39.相關市場界定中“假定壟斷者測試”的可適用性及其適用方法
在前述“騰訊QQ”壟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HMT)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是選擇何種方式進行假定壟斷者測試,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產品差異化非常明顯且質量、服務、創新、消費者體驗等非價格競爭成為重要競爭形式的領域,採用數量不大但有意義且並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則存在較大困難;此時可以採取該方法的變通形式,例如基於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
40.網際網路領域平台競爭的特點對相關市場界定的影響
在前述“騰訊QQ”壟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判斷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是否應確定為網際網路套用平台,其關鍵問題在於,網路平台之間為爭奪用戶注意力和廣告主的相互競爭是否完全跨越了由產品或者服務特點所決定的界限,並給經營者施加了足夠強大的競爭約束;這一問題的答案最終取決於實證檢驗,在缺乏確切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在相關市場界定階段可以不主要考慮網際網路平台競爭的特性。
41.網路即時通信服務相關地域市場界定需考慮的因素
在前述“騰訊QQ”壟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基於網際網路的即時通信服務並無額外的、值得關注的運輸成本、價格成本或者技術障礙,在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主要考慮多數需求者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外競爭者的現狀及其進入的及時性等因素。
42.市場份額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在前述“騰訊QQ”壟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其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4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步驟與方法
在前述“騰訊QQ”壟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即使初步認定被訴經營者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仍可以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於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
六、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44.未經登記公告的品種權轉讓行為無效
在再審申請人敦煌公司與被申請人武科公司、赤天公司、大京九公司、弘展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52-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錄事項變更雖然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但因其同時涉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變更應當採取公示的方式。在未經登記公示之前,品種權轉讓行為並未生效。
45.植物新品種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
在再審申請人敦煌先鋒公司、新特麗公司與被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四團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26號】(以下簡稱新特麗公司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權利人有關授權品種利潤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證據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6.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數額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在前述新特麗公司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在計算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數額時,未適用法定賠償不意味著不能另行計算維權費用。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的賠償數額還可以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7.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證據保全效力的認定
在前述新特麗公司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田間取樣並非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的必經程式,不能以未邀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取樣為由,當然地否定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證據保全的效力。
七、關於智慧財產權訴訟程式與證據
48.合法來源抗辯的舉證責任和證明尺度
在再審申請人雅潔公司與被申請人楊建忠、盧炳仙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87號】(以下簡稱“鎖面組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產品的使用者、銷售者與製造者就各自的行為分別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查明或認定了侵權產品的製造者就當然推定使用者、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免除其舉證責任。也不能因為製造者已經承擔了侵權責任,就免除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的使用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對於合法來源證據的審查應當從嚴把握,尤其要注重對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關聯性、同一性的審查。
49.侵權產品上所示商標的權利人可以被合理地推定為侵權產品的製造者
在前述“鎖面組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侵權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有製造能力,且無相反證據證明侵權產品的實際製造者並非商標權人本人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推定商標權人是侵權產品的製造者。
50.警告函對銷售商主觀過錯的證明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孫俊義與被申請人鄭寧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03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援引專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時,如果專利權人能夠證明,已經向銷售商發出了明確記載有專利權和被訴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侵權比對結果及聯繫人等信息的警告函,且銷售商已經收到該警告函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推定銷售商知道其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